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特富意捲煙廠(澳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在華逸飛(Luís Cavaleiro de Ferreira)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43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合歡街71-93號、聯生海濱路16-40號和金鳳路27號,名為F1B地段轉租賃合同之附加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慧卿,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期三年。
透過政府總部事務局代局長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翠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
——麥慶祥,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杜詩盈,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劉學基及黃達義,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300點;
——林繼宗,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
——Aniceta Valdez Ople及Fermina Rodiel Cortez,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Josefina Alfonso Dizon及梁琼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彭梁翠玲,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泳瑜,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朱珮珊,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Adriano de Jesus Gomes da Silva,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在本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根據現行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長李錦笑擔任局長秘書職務,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020011——何嘉華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海鋒,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少英,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楊若濛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婉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麗燕在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蔡小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蔡小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鄔栩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康琪,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鄧均杏、鄧詠詩、邱咏暉、潘雅恩及陳文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市政建設廳廳長李華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設施維修處處長譚惠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唐偉培,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徐翰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錦祥——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蘇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惠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7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麥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6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朱淑玲,供款人編號30108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勤雜人員劉淑嫻,供款人編號60016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張偉強,供款人編號60509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譚巧芝,供款人編號61048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梅松林,供款人編號61313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孫巧,供款人編號61843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局重型車輛司機何永靖,供款人編號62106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勤雜人員朱秋達,供款人編號60274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劉惠嫻,供款人編號6009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鄒採荷,供款人編號60186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利樹卓,供款人編號6041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3001 |
退休基金會——部門預算 |
||||
5-03-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 246,000.00 |
||
5-03-0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246,000.00 |
||
總額 |
$ 246,000.00 |
$ 246,000.00 |
|||
核准依據: |
30/07/2021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沙蓮達;副主席——高舒婷;行政管理人——江海莉、劉德學、老柏生、吳子健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左美琪,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招美貞,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維樑,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招美貞,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於法務公庫——主席 劉德學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羅俊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中澳科技藥業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01/2021 |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楊健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朱妙麗,本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曼奴及尹國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詠雅及魏珍妮,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António Carlos Lei、劉健龍、馬國龍、謝錦恩、歐陽焯文、梁敬雄、楊麗環及梁燕斌,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文富、蘇嘉健、黎家靖、Eduardo do Espirito Santo及麥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嘉敏及Jeronimo Silveira de Souz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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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功能 |
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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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01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部門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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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16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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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01 |
8-12-0 |
31-01-05-02-00 |
委員會成員 |
$ 1,800,000.00 |
|
8-12-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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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100,000.00 |
||
8-12-0 |
32-02-17-00-00 |
財務手續費 |
$ 6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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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188,000.00 |
||
8-12-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2,578,000.00 |
||
8-12-0 |
41-02-01-00-00 |
運輸及交通工具 |
$ 80,000.00 |
||
8-12-0 |
41-02-09-00-00 |
傢具 |
$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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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41-02-13-00-00 |
文儀及辦公用品 |
$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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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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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 2,578,000.00 |
$ 2,57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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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據: |
23/07/2021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陳允熙——行政委員會委員:鄭冠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應考人卓美娜,獲定期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委員: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黃慶添、李居仁、鄺子豐、蘇頌恩、鄭穎堯、歐家輝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應余麗芬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何玉冰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執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肇琨及黃敏盈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李艷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葉家明及劉穎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佩怡及李白莉,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仇麗嬋、徐妙玲及何少卿,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陳美鷺、黎熙及林嘉誠,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鄒採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何善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楊麗珍及梁伊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薛詠心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吳方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何韻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順英——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觀蓮及蔡志雄,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明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周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呂雅賜,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翀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忻菁,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Micaela Ramos Faria Peixo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翼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孫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新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潤梅及黃彩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雅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鍵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換好及鍾美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桂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建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田燕蘭、梁嘉和、余月麗及楊德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玉珍、李梅娜及陳超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茱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建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梁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歐陽禮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周森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玉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房鋒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展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宇滔,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婉婷、蘇文江、饒桂詩、楊偉基、陳文婷、陳英偉、吳家瑩、楊頴欣、楊嘉影、黃柏希、梁雯靜、陳嘉榮、陳靜儀、陳健恆、吳麗晶、歐美如及呂麗娜,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曉詩,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顯崇、李斯鴻及陳翠雯,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邵泳芝、黃安、楊子浩、陳靜雯、郭穎琛、李天耀、蘇林暉、梁立昆、廖綺紅、莫耀文、廖慧珊、唐詠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60、M-2661、M-2662、M-2663、M-2664、M-2665、M-2666、M-2667、M-2668、M-2669、M-2670、M-2671。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6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105號地下A舖之“尚利康藥房”的名稱更改為“澳洋藥房(菜園新街分店)”,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許柏嘉女士,其地址位於澳門西望洋圍三間里5號富豪閣2樓B座。另,核准“澳洋藥房(菜園新街分店)”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61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182號宏開第五座地下D座的“愛勤藥房(宏開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志峰第T-043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蔚婷——應其要求,中止第E-300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李穎雯、梁敏惠、簡泳儀、曾賜林、吳沛汶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分別是E-2616、E-2628、E-2633、E-2634、E-3022號,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陸悠悠——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28。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凌素梅第E-077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詠彤——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29。
周慧眉——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78。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秋平第C-038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雅詩、夏綺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72、M-2673。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雅瑩——應其要求,中止第E-201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方蔚——應其要求,中止第W-024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廖美英第T-047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華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妙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巢曉峰及張淑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淑卿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兆能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羅淑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以及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投考人古美莉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婉麗,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關冠群,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晉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茲聲明,本院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潘慶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院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鄺耀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二職階首席海事人員陳世平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期間享受長期無薪假。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歐敏宜、鄭心濤、麥保林及吳敏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姚文威、李通順、李美仙、譚申鴻、杜美英及黃銀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樂樂為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茲聲明吳樂樂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的批示:
李嘉明——原屬行政公職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房屋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戴志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汝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楊俊能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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