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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19/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區小平;吳碧君。
續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何佩芬;李居仁;區天興;黃慶添;鄺子豐;關勳杰;林迪恩;鄭穎堯;歐家輝。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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