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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21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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