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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Nam Kwong União Comercial e Industrial, Limitada」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至225號16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150(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第47442F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比厘喇馬忌士街5-B號碼頭,面積2,178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90號,以興建一幢4層高,用作海港經濟活動的建築物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的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41/SATOP/98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59/2021號意見書,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委員會第23/2021號案卷所述的該幅面積2,1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比厘喇馬忌士街5-B號碼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90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Nam Kwong União Comercial e Industrial, Limitada」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Nam Kwong União Comercial e Industrial, Limitada」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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