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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葉擴林;
(二)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三)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四)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五)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六)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二、委任馮文安為葉擴林的代任人。
三、委任蘇健豪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曾華雅為其代任人,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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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續任許輝年和姚鴻明為法官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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