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石碧珠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批示:
王佩嫻——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黃學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自基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紫嫣及許子峰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謝肇堅,編號20001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敏雅及歐艷冰,編號分別為190020及190030,薪俸為455點,其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偉建及鄧棟仰,編號分別為210011及21003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補充適用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七十名之海關一等關員/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
01160 |
– |
麥翠姍 |
" |
05171 |
– |
周文傑 |
關員編號 |
05151 |
– |
林佳福 |
" |
07121 |
– |
梁家豪 |
" |
25061 |
– |
鄧俊傑 |
" |
10171 |
– |
曹傑 |
" |
02160 |
– |
許嘉琪 |
" |
14161 |
– |
梁尚智 |
" |
19151 |
– |
周耀東 |
" |
31151 |
– |
郭家偉 |
" |
13161 |
– |
林長龍 |
" |
24141 |
– |
梁敏學 |
" |
06160 |
– |
郭惠芳 |
" |
46121 |
– |
黃嘉偉 |
" |
20171 |
– |
高曉崎 |
" |
31121 |
– |
李嘉杰 |
" |
25151 |
– |
杜薦斿 |
" |
37141 |
– |
甘偉祺 |
" |
11171 |
– |
黎振榮 |
一等關員編號 |
52991 |
– |
趙雲 |
關員編號 |
03151 |
– |
劉英俊 |
" |
55121 |
– |
潘展華 |
" |
25111 |
– |
陳子健 |
一等關員編號 |
100921 |
– |
梁建明 |
關員編號 |
28171 |
– |
王錦成 |
" |
09121 |
– |
黃信永 |
" |
28151 |
– |
梁志輝 |
" |
20121 |
– |
趙家鴻 |
" |
32121 |
– |
黃志豪 |
" |
21081 |
– |
廖子浩 |
" |
19081 |
– |
邱峻杰 |
" |
21121 |
– |
楊景雄 |
" |
30161 |
– |
梁榮昌 |
" |
81061 |
– |
周偉聲 |
" |
31101 |
– |
林嘉偉 |
" |
43151 |
– |
高志斌 |
一等關員編號 |
31951 |
– |
戚欣強 |
" |
68961 |
– |
許偉堅 |
關員編號 |
20140 |
– |
潘鳳儀 |
" |
26101 |
– |
梁振聰 |
" |
59061 |
– |
蘇文傑 |
一等關員編號 |
19991 |
– |
黃國強 |
關員編號 |
17081 |
– |
馮文達 |
" |
21160 |
– |
雷嘉瑩 |
" |
21151 |
– |
林濱波 |
" |
26121 |
– |
廖永杰 |
" |
33141 |
– |
陳更輝 |
" |
15151 |
– |
羅家輝 |
" |
20151 |
– |
蔡家威 |
" |
23151 |
– |
羅嘉雄 |
" |
07141 |
– |
董志榮 |
" |
74061 |
– |
譚尚斐 |
一等關員編號 |
21981 |
– |
鄺健強 |
關員編號 |
27151 |
– |
鍾政亨 |
一等關員編號 |
27951 |
– |
林錦星 |
" |
13940 |
– |
孫淑葵 |
" |
13931 |
– |
林愛忠 |
" |
28941 |
– |
李志成 |
關員編號 |
48121 |
– |
卓阿明 |
" |
10081 |
– |
吳海 |
" |
75061 |
– |
簡祖熙 |
一等關員編號 |
36951 |
– |
甘文棠 |
" |
86931 |
– |
陳智遠 |
" |
51941 |
– |
鄧耀棠 |
" |
44991 |
– |
孫劍珊 |
關員編號 |
23081 |
– |
吳啟華 |
一等關員編號 |
44961 |
– |
劉炳輝 |
" |
82931 |
– |
李文偉 |
" |
50931 |
– |
郭志光 |
" |
63991 |
– |
何子健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補充適用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二名之海關機械專業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機械專業關員編號 |
21105 |
– |
陳俊業 |
" |
28105 |
– |
李繼華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毅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盧錦烈,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位之及格的投考人陳智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位之及格的投考人陳佩怡,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尹潔琳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身份證處處長黃子麟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淑華、張君平、梁嘉超及司徒艷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浩鋒及林向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江安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管理委員會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陳娜——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Patrícia Gomes Ritchie——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譚志勝——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溫章軍——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胡志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Isabel Carmelina Godinho Gomes——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41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梁華堅及黃錦權——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九日起生效。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蔡金超——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周富文——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石麗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林漢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7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李平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8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郭逸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5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技術工人Judas Tadeu Fernando Nelson Henriques Manhão Jorge,供款人編號60147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石小玲,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危文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30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慧民及蔣素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陳定邦、許達安及陳紹禹——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陳玫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蔡淑紅及迪樂雯,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李燕琳,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黃羨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海恩,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健偉,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明亮,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佐斯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詠豪,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九名的合格投考人梁嘉明,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艷芳、陳廣菱、曾震宇、仇健彬、馮潔雯及劉永泰,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李敏婷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及第四名的應考人鍾梓滔及洪翠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樊北喜,為本局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洪寶青,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余彩紅,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會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家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會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卓美娜,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旭傑及何葉敏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1-01-04-00-00 |
聖誕及假期津貼 |
$ 30,000.00 |
||
8-08-0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 110,000.00 |
|
|
5-02-0 |
31-03-03-00-00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方) |
$ 200.00 |
||
8-08-0 |
32-05-05-00-00 |
兌換差額 |
$ 40,000.00 |
|
|
80600200 |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
8-08-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 1,250,200.00 |
||
8-08-0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 1,110,000.00 |
|
|
8-08-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41,000.00 |
||
8-08-0 |
32-05-05-00-00 |
兌換差額 |
$ 1,000.00 |
||
總額 |
$ 1,291,200.00 |
$ 1,291,200.00 |
|||
核准依據: |
07/06/2021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鄧秀娟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錦榮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晰珩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梓英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傳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第06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48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職位:
1. |
消防員 |
編號429111 |
黃卓漢 |
2. |
消防員 |
編號498111 |
黃昌盛 |
3. |
消防員 |
編號503111 |
鄭曉東 |
4. |
消防員 |
編號418141 |
高俊 |
5. |
消防員 |
編號427141 |
施迪龍 |
6. |
消防員 |
編號422091 |
梁嘉興 |
7. |
消防員 |
編號430111 |
林偉傑 |
8. |
消防員 |
編號438111 |
蔡嘉俊 |
9. |
消防員 |
編號456091 |
林志強 |
10. |
消防員 |
編號413071 |
彭兆川 |
11. |
消防員 |
編號401111 |
郭泳恆 |
12. |
消防員 |
編號432111 |
李振煌 |
13. |
消防員 |
編號407111 |
陶啓宏 |
14. |
消防員 |
編號440091 |
雷勁豪 |
15. |
消防員 |
編號472111 |
梁意濱 |
16. |
消防員 |
編號411111 |
蔣遠明 |
17. |
消防員 |
編號431111 |
李鍵鑌 |
18. |
消防員 |
編號447091 |
林文迪 |
19. |
消防員 |
編號467110 |
關淑賢 |
20. |
消防員 |
編號539111 |
曾國祥 |
21. |
消防員 |
編號463111 |
阮德偉 |
22. |
消防員 |
編號461110 |
葉翠兒 |
23. |
消防員 |
編號423091 |
施正強 |
24. |
消防員 |
編號417101 |
李錦鴻 |
25. |
消防員 |
編號426101 |
張嘉華 |
26. |
消防員 |
編號465111 |
李敬斌 |
27. |
消防員 |
編號406091 |
程嘉霖 |
28. |
消防員 |
編號447111 |
賴嘉威 |
29. |
消防員 |
編號402011 |
禤建華 |
30. |
消防員 |
編號528111 |
蕭振鴻 |
31. |
消防員 |
編號431091 |
吳志豪 |
32. |
消防員 |
編號443091 |
李文中 |
33. |
消防員 |
編號415101 |
陳健明 |
34. |
消防員 |
編號481111 |
鄧偉麟 |
35. |
消防員 |
編號453111 |
何源海 |
36. |
消防員 |
編號429091 |
譚偉基 |
37. |
消防員 |
編號442111 |
李頴聰 |
38. |
消防員 |
編號432091 |
鄭家健 |
39. |
消防員 |
編號427091 |
溫少和 |
40. |
消防員 |
編號435111 |
梁家泳 |
41. |
消防員 |
編號405111 |
梁啓鴻 |
42. |
消防員 |
編號453091 |
甘志林 |
43. |
消防員 |
編號440111 |
曹治謙 |
44. |
消防員 |
編號445091 |
李天賜 |
45. |
消防員 |
編號419081 |
李兆江 |
46. |
消防員 |
編號449081 |
林兆昇 |
47. |
消防員 |
編號462091 |
甘志榮 |
48. |
一等消防員 |
編號419981 |
余明亮 |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葉子楓、劉志明、黃建宏、鄭智勇、吳玉珍、羅偉棠、程思敏及黎建華,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副警長,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八名,並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獲錄取修讀在二零二一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期間進行之懲教管理局晉升警長職級培訓課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蔡柏倫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
——Maria de Lurdes Machado Costa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
——司徒炳基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起:
——廖偉強及宋啓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
——曾建文及胡啓釗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何嘉思、陳玉妍、周寶珠、鄒耘、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0XXXX5(0))、許曉君、譚妙媛、蘇珮元、胡顯成、洪雲、何曉嵐、老婉玲、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1XXXX6(5))、陳玉婷、蔡曉瑜、鄧麗盈、李智寧、唐俊傑、郭詠詩、盧淑妍、林凱航、陳展俊、馮嘉慧、龍吉琼、張馨、江永康、雷寶蓮、陳慕怡、葉勝、梁迪琦、楊若萍、林華輝、呂偉婷、袁家餘、伍德榮、鄭潔華、賴嘉偉、盧麗珍、莊小萌、張曉華及余翠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梁慧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黃文賢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雷華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兆玲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嘉豪及容肇聰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永靖,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林美芳,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洪麗欽、尹保倫、黃詠勤、關偉姬、詹道俊、區倩茹,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徐達偉、鄧永南、唐佩怡、何家政、李俊飛、陳永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郭懿柔、何家濠、李志德、林錦漢,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梁嘉寶,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章碧蘭——應其要求,取消第M-055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薛汶蕙、蔡子健、盧加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13、E-3414、E-3415。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18號的“科霖藥房IV"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26號牡丹樓(第四期第一座)地下D12座,以及東主——譚光銳先生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26號牡丹樓(第四期第一座)地下D12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燕冰——應其要求,中止第E-259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浩權、余曉雯——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3082、E-309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Luís Filipe Delgado Tomás——應其要求,取消第D-0168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6號“友信藥房”的東主——卓善控股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363號崔順隆大廈地下A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2號的“濟世藥房(賣草地店)”搬遷以及名稱更改為“永春藥房(新安店)”,新址位於澳門廈門街11號新安花園(第一、二、三、四座)地下X座(A區)。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文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莊家惠及張嘉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潤怡及杜燕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冼文傑及周燕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漢月——應其要求,中止第M-033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關博文——應其要求,中止第T-039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彥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29。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內第8948頁的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康泰醫療(集團)有限公司……”
應為:“……廣泰醫療(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慧媚及嚴嘉慧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柳芳及梁頌研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春燕、李文舜及陳卓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岸農、朱麗美、郭佩芬、梁惠珠、繆俊倪、唐杏芯、胡潔美及王惠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小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徐成輝——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潘麗芳——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李浩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世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深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郭鎮邦、羅浩暉及關詠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和(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佩珊,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羅麗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嘉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葉頴昕,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志聰學士為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管理資訊系統)學士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房屋局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為公共房屋廳廳長,為期一年;
胡俊華為樓宇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鄭錫林為准照及監察廳廳長,為期一年;
李潔如為資訊及輔助廳廳長,為期一年;
繆燦成為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為期一年;
伍祿梅為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為期一年;
蘇喜添為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伍蘭興為准照處處長,為期一年;
卓景賢為業務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
張東遠為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劉綺玲為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為期六個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冠元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60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沈榮臻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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