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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明輝及王柏煒擔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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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煜輝代表海關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黃偉文。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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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碧珊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以代替李詠琪,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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