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葆瑩為印務局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委任梁葆瑩擔任印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日鴻為印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委任陳日鴻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