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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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葆瑩為印務局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
委任梁葆瑩擔任印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梁葆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印務局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 ——1989年2月 司法事務室技術員;
- ——1989年11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技術員;
- ——1990年1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1993年9月 法律翻譯辦公室技術監督;
- ——2000年11月 法務局代副局長;
- ——2009年8月至今 法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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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日鴻為印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
委任陳日鴻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陳日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
- ——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專業簡歷:
- ——1987年進入公職;
- ——1996年6月 海島市政廳文書暨檔案組組長;
- ——1997年6月 海島市政廳會計組組長;
- ——1998年9月 海島市政廳經濟財政處處長;
- ——2002年1月 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部長;
- ——2006年8月 廉政公署行政財政處處長;
- ——2010年2月 廉政公署綜合事務廳廳長;
- ——2012年8月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3年11月 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 ——2015年7月 民政總署編制內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9年1月至今 市政署編制內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5年10月 印務局副局長;
- ——2019年3月 印務局代局長;
- ——2019年6月至今 印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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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