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麥善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司小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起續期壹年。
陳志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行政任用合同
——麥偉森,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90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容光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的批示:
黃穎欣——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陳德銘——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鄭漢明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回任海關,填補海關關員編制內基礎職程第二職階首席關員的空缺,編號為01211,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的三名學員獲委任以下職位,填補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序 | 名次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法院辦事處 |
1 | 24 | 周啓峰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2 | 27 | 李美琳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3 | 30 | 張建業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萬曉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盈及陸詠豪,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程金鶯,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海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指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鈺良為工場及庫存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05/07/1996 - 31/12/2001 | -- | 海島市市政廳、臨時海島市市政局高級技術員 |
——01/01/2002 - 31/12/2018 | --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
——24/08/2018 - 31/12/2018 | -- | 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工場及庫存處職務主管 |
——01/01/2019 - 至今 | --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
——01/01/2019 - 31/12/2020 | -- | 市政署市政建設廳工場及庫存處職務主管 |
——01/01/2021 - 至今 | -- | 市政署市政建設廳工場及庫存處代處長 |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樂恩為風險評估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18/10/2010 - 31/12/2018 | --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
——01/01/2019 - 至今 | --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
——01/01/2021 - 至今 | -- |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風險評估處代處長 |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莫榮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質量監察處處長蔡錦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計劃及組織處處長鄺超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資訊建設及設施處處長楊遠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敏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2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賈年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3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玉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6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景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96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蔡月嫦,供款人編號30037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余玉蓮,供款人編號30131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李國華,供款人編號600808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梁洪進,供款人編號60460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偉麗,供款人編號61890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陳玉卿,供款人編號60175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新聞局勤雜人員程金鶯,供款人編號60331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施友展,供款人編號604680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文化局技術員陳政德,供款人編號61786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吳結六,供款人編號60134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張建新,供款人編號60309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伍漢生,供款人編號60434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余富倫,供款人編號60458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工作人員方漢明,供款人編號60491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凌珊在本會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伍東明,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李迪倫及羅樂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因發現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454頁,澳門旅遊學院袁健鵬及李瑞麟的批示摘錄,已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813頁,故聲明取消第二十二期澳門旅遊學院袁健鵬及李瑞麟的批示摘錄。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並按照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聯合雅達貨運有限公司”於轉運活動准照更改商業名稱為“聯合雅達物流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1/2019。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羅嘉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1989年2月21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267號簿冊第100頁至105頁繕立之《澳門地區即發彩票經營批給特許公證合同》,其最後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16年6月22日同一公證處第176A號簿冊第20頁至21頁內,現透過2021年5月28日同一公證處第377A號簿冊第135頁至136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其再作出修訂,內容摘錄如下:
即發彩票經營批給合同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標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以非專營制度方式向承批公司批給即發彩票及體育彩票——足球博彩及籃球博彩的組織及經營權。
二、承批公司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後得組織及經營其他方式彩票或互相博彩,但必須將有關規章呈交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本批給期限延續三年,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終止,在雙方協定下可再續期。
二、是次延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開始生效。
第九條──解除
一、得基於下列任一情況,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解除批給,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a)〔......〕
b)〔......〕
c)〔......〕
d)未能維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諾的公司員工規模,尤其是本地員工數目規模。
二、〔......〕
三、〔......〕
廢止現在所修改的合同第十條。
對現在所修改的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陳勝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勞震宇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劉家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鄭家皓,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a Graça Bragança de Sousa Guise Pinheiro及王盛鑫——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鄭曉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黎美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楊夢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曉文,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邱吉爾餐廳”,葡文名稱為“Mesa de Churchill”和英文名稱為“Churchill’s Table”,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獲發第0774/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倫敦人酒店”第1層(L1)。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誠屋拉麵”,葡文名稱為“Makotoya Ramen”和英文名稱為“Makotoya Ramen”,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773/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誠屋日式料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stabelecimento de Comidas Japonesa Makoto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Makoto Japanese Food Lt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5層(L05),3546商舖。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方琪琪,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浩俊及鄧輝林,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素心及簡媚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吳鳳玲及李耀桐,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志乾、張達昌、巫咏璁、歐家豪、羅進傑、黃志偉、譚永昌、彭美嬋及陳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2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盧小青,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健文,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敏婷碩士為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鄺偉強擔任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程懿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碧珊因獲定期委任為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覃雪妮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靜,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到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軒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鄭麗湘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第057/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60050鄭美寶,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廳廳長趙德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碧琪及梁淑賢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李佩珊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耀銘,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達、陳桂敏、蔡頴琪、何珮珊、蘇敬彬及吳雅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碧娟、何翠萍、楊詠心及葉曉彤,司法警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錦富——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應用軟件開發),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宏輝——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四名的合格投考人,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徐秉誠——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網絡基礎建設),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梁韻樂、周美寶及第三職階警員胡小東,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職務。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嘉龍,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相同職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蘇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劉廣鑄獲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黃榮新——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楊樂欣、徐汶宜及黃嘉寧——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楊曉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關俊雄及梁燕芬——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李振文、高瑞虹及黃杏翠——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曾家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周觀蓮——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周游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蘇珞政,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佩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沈振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十九、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的合格應考人林麗玉、黃旭華及麥寶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式君的請求,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許堯和黃文施,從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
麥嘉轉、韓暉和黃秀中,從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蔣嘉莉、馮淦雄、歐陽曼茵、楊智韻、黃永德和何偉斌,從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區彩影和郭雁愉,從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
劉燕芬,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洪子揚、戴慧誠和易寶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羅健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黃家嬋、趙敏玲和何秀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梁嘉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祝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巢杏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玩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焯權、陳焯生、陳如見及蔡月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家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燕娜及劉偉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0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巴波沙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涌邊街90號嶺南大廈地下A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峰聯、陳家傑、黃綺虹、張小敏、梁梓儀——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708、E-2763、E-2819、E-2820、E-294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昶顯——應其要求,取消第E-320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王世昌——已故,取消第M-143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馮立燊第T-062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彥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28。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4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1樓G座的永信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泰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1樓G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永裕、蕭安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11、E-3412。
許子駿——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81。
朱崎寶——應其要求,中止第T-070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婉珍第E-066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誠恆代理(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0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誠恆”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水字巷14-C號鴻基大廈地下F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72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蓮花廣場103號青洲坊大廈地下C座的“鼎品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根據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的批示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條b)項,以及第7/201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核准公佈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診療技術員轉入名單,該名單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生效:
不具備官方核准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或不具備此等學歷要件,但於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五個項目中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轉入第7/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定的相應職級的診療技術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余麗珍 |
一等診療技術員 |
3 |
一等診療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戴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梁映楓及陳燕芳,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林嘉豪,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李幗茵、林偉權、黎燕偉、歐綺雯、梁楚琴、譚傑榮、周慧玲、鄭佩儀、崔妙群、梁麗君及王敏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博睿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俊傑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嘉文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嘉頌和陳倩菁,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瑞菁,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周銘堅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式君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吳志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燕群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調職至房屋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朱耀文,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茲聲明王姍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浩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紹基──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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