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譚新喜,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容國基及林詩琪,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批示:
李雪源——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何瑞煊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莫苑梨──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徐慧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冼美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
——余妹妹,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伍惠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更正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985頁內之批示摘錄,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雁盈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次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批示摘錄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羅雁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陳一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甘智茵的行政任用合同晉階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55,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甘智茵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的批示:
梁永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廖小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黃文文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李詠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開始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趙宇恆和鄺瑞倫,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翩卿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c)項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本署確定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Francisco António Lopes do Rêgo Vizeu Pinheiro,獲批准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延續享受為期兩年的長期無薪假。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錫松,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 Maria das Neves Fernand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6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百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李玉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5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劉志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0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徐達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2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衛生司退休醫院主任醫生Delfim Luis Castel-Branco Ferreira之遺孀Maria Luisa Oliveira de Morais Castel-Branco Ferreir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185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其相等於十四年一個月十九日在澳門提供服務且作出相關供款扣除之時間計算,負責支付上述所訂金額之1000分之645。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長陳志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葉子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9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陳俊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3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伍海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8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國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5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國永,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9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志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7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杜銳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6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已故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世傑之遺孀霍群英及兒子陳曉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096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工人何誠球,供款人編號60178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以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姚禮鋒,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
俞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梁叔邦及邱敬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歐偉杰,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
鍾詠秋、劉銀鋒、吳嘉偉及任潔玲,薪俸點195,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何永堅、歐陽詩雅及麥嘉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鄭慧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李國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麥潔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勞震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士艾及謝驥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區妙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伍詠明,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少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歐頴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錦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雯詩,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第053/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08157劉廣鑄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特別委任,並自同日起,以特別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並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第056/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兩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日期 |
首席警員 |
140981 |
吳焯倫 |
19/01/2021 |
警員 |
109080 |
唐嘉敏 |
25/03/2021 |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頴琪、郭耀銘、何珮珊、陳桂敏及陳志達,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葉曉彤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翠萍及楊詠心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建章、莫淑欣、方嘉偉及余楚傑,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佩霞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健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碧娟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第054/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2181,麥健強,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第055/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3131,蔡啓存,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按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九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3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11929 |
407211 |
鄭珈俊 |
11229 |
418211 |
胡小東 |
21929 |
419211 |
梁韻樂 |
2)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因工作上之緊急需要,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九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44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20229 |
406211 |
李家謙 |
11329 |
408211 |
黃偉業 |
11429 |
409211 |
李鎮光 |
21729 |
410211 |
林榮海 |
11529 |
411211 |
葉响俊 |
22129 |
412211 |
禤承葵 |
21029 |
413211 |
吳連城 |
12029 |
414211 |
馮志華 |
12429 |
415211 |
黃金融 |
20929 |
416211 |
鄭浩文 |
21429 |
417211 |
洪泉悅 |
20329 |
420211 |
吳家濠 |
11629 |
421211 |
陳國榮 |
20129 |
422211 |
周家洛 |
20429 |
423211 |
陳星豪 |
10129 |
424211 |
余立賢 |
10529 |
425211 |
李子豪 |
12229 |
426211 |
黃偉杰 |
20529 |
427211 |
黃家俊 |
20729 |
428211 |
陳雲傑 |
21229 |
429211 |
梁健豪 |
11029 |
430211 |
胡錦安 |
11829 |
431211 |
岑志勇 |
21629 |
432211 |
甘珏熙 |
20629 |
433211 |
陸力祺 |
21829 |
434211 |
崔信樂 |
21129 |
435211 |
范文龍 |
22229 |
436211 |
吳僑利 |
10329 |
437211 |
陳嘉俊 |
21529 |
438211 |
張皓政 |
11729 |
439211 |
歐陽應龍 |
21329 |
440211 |
麥潤慷 |
10229 |
441211 |
葉漢文 |
22029 |
442211 |
伍桂華 |
20829 |
443211 |
郭俊文 |
10429 |
444211 |
李智華 |
10929 |
445211 |
唐明威 |
10729 |
446211 |
鄭慧成 |
10829 |
447211 |
尹宗耀 |
10629 |
448211 |
鄭家濠 |
12129 |
449211 |
吳僑藝 |
11129 |
450211 |
羅星達 |
22329 |
451211 |
陳峰 |
12329 |
452211 |
陳僥岐 |
3)上述年資次序是根據上述課程完結時,學員所獲之最後評分而排列。
4)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b)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峻晞,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郭卓文——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聖雯,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陳佳妮,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黎永燊及第二職階警員任建偉,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與鄧絲銘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自同日起,鄧絲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動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
黃文賢續聘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
陳溦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
余嘉雯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栩陽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批示:
麥潔欣,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批示:
張約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批示:
應葉雅芝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靜,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以徵用方式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其在本局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的職務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徐宏波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張麗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錦漢及蔡嘉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各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鳳蓮及胡緬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馮菲在本局擔任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應靜莉、劉公博及李貽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李海陽,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美芳,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梁文權,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張瑋詩,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周珊珊及梁志源,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靜賢、郭杏玲——分別恢復第E-2255、E-256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關啓業、梁淑平——分別恢復第M-2246、M-231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雯靜、李欣茜、梁嘉詠——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03、E-3404、E-3405。
鄧翠娜、蔡志輝、李綺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15、M-2616、M-2617。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何苑盈第T-0438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李文浩第T-0471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儀——恢復第E-31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呂嘉敏、何利盈——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06、E-3407。
何結盈——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778。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碧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符仁、鍾嘉雯、陳志濠、李可怡、黃淑珍、何倩琪、張素珊、鄭森寶、陳潔儀——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18、M-2619、M-2620、M-2621、M-2622、M-2623、M-2624、M-2625、M-2626。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施珍妮——恢復第E-30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嘉敏、張祖賢、龐穎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08、E-3409、E-3410。
黃麗儀——恢復第M-158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嘉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27。
黃浩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65。
朱樂雯——恢復第T-022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毅成——恢復第T-062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
朱樂怡——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779。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鄒文羚第T-046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潔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80。
關榮基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3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S9及T9,持牌人為醫學世家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6樓B座。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8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9號美景花園美麗閣第1座地下F舖的卓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星級醫學美容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3樓I座。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家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傅婉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伍樹群、楊有成及蘇桂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高善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九的合格投考人袁嘉雯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成員:李沛霖、禤永明、劉永年、馬志毅、老柏生、宋永華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袁健鵬,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瑞麟,本學院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謝永耀,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王傳斐和朱高宏,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永光為本局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呂美娟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余小鵬,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俊璇,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余富倫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小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茲聲明,何建君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鄧景興,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呂健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曾譽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副局長梁祝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淑惠,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即在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廖燕群——原屬環境保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房屋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聲明,譚振威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鳳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260。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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