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呂紅——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Brenda Cheong Pérola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雅永健――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煒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林衍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中排名第一之合格應考人朱耀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以填補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之職位。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方國雄及黃嘉儀,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譚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陳裕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世榮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趣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冼家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淑賢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智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肖雯,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謝彼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吳金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9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湯貞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9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助理海關關長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黃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9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黃錦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0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林百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4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已故特級技術員李智之遺孀劉立及女兒李曉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748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沙神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7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永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婉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2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馬劍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6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有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8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余其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2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消防局消防員趙志華,供款人編號62209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技術輔導員許文慧,供款人編號30022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賀建敏,供款人編號60418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蔡英樂,供款人編號62247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許俊豪,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范穎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陳展輝及張煌燊,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蕭燕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鍾煜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倫一鳴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雲、陳永亮、鄧月娥及袁楚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葉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志鋒——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陳嘉龍,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郭淑惠,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彼寓旅居”,葡文名稱為“Acreditar e Mais Além”和英文名稱為“Belive Andmore”,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獲發第0772/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艾爾斯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llsworth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Ellsworth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河邊新街44-48號。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雍華廳”,葡文名稱為“Solar”和英文名稱為“The Dining Room”,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獲發第0771/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S.A.”和英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美獅美高梅”酒店二樓(L02)及三樓(L03)。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茲聲明蘇小恩在本局擔任研究計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定期委任任期屆滿時終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耀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少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威、曾志傑、劉劍峰、盧綺雯、張麒發、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歐陽偉豪、馮俊邦、李浩基、施展裕、關志洪、高志榮、呂曉慧、譚澳順、李子添、雷迪輝、何嘉儀、伍偉匡、蘇希達、夏文威、何靜文、陳沛鋒及劉婉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29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erlinde Maria D’Assumpção Clemente,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淑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85點,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麗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徐麗芬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榮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詠萍,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洪寶青,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應李詠萍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服務業統計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第031/SS/2021號批示,有關治安警察局第001/2020/GJD號行政程序,並按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第四項,並參照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之權限,命令免除警員編號107041,湯國讚之職務,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開始執行。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第033/SS/2021號批示,有關治安警察局第002/2020/GJD號行政程序,並按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第四項,並參照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之權限,命令免除警員編號102170,張漪晴之職務,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開始執行。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所作之第16/CPSP/2021P號批示:
根據保安司司長第188/2019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之權限,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b)項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九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臨時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1 |
100210 |
葉穎雪 |
1 |
2 |
101210 |
趙雪兒 |
2 |
3 |
102211 |
何梓烺 |
3 |
4 |
103210 |
吳麗莎 |
4 |
5 |
104211 |
梁兆倫 |
5 |
6 |
105210 |
郭泳盈 |
6 |
7 |
106210 |
羅敏嫻 |
7 |
8 |
107211 |
李俊賢 |
8 |
9 |
108210 |
陳嘉寶 |
9 |
10 |
109210 |
黃敏 |
10 |
11 |
110210 |
張淑貞 |
11 |
12 |
111211 |
許詠輝 |
12 |
13 |
112210 |
符晶晶 |
13 |
14 |
113211 |
何家立 |
14 |
15 |
114210 |
程思慧 |
15 |
16 |
115211 |
江寶進 |
16 |
17 |
116211 |
鍾沛榮 |
17 |
18 |
117210 |
區翠欣 |
18 |
19 |
118211 |
陳家豪 |
19 |
20 |
119211 |
施偉鵬 |
20 |
21 |
120211 |
趙永鋒 |
21 |
22 |
121210 |
黃嘉露 |
22 |
23 |
122210 |
黃嘉瑩 |
23 |
24 |
123210 |
鍾敏華 |
24 |
25 |
124210 |
梁敏儀 |
25 |
26 |
125210 |
陳世芳 |
26 |
27 |
126211 |
李煒誠 |
27 |
28 |
127211 |
李峻斌 |
28 |
29 |
128210 |
何嘉儀 |
29 |
30 |
129210 |
葉詠琪 |
30 |
31 |
130211 |
劉嘉智 |
31 |
32 |
131210 |
凌慧芳 |
32 |
33 |
132211 |
胡友恆 |
33 |
34 |
133211 |
鄭高豪 |
34 |
35 |
134211 |
郭思朗 |
35 |
36 |
135211 |
黃家興 |
36 |
37 |
136211 |
姚家俊 |
37 |
38 |
137211 |
楊兆業 |
38 |
39 |
139210 |
謝宛姍 |
40 |
40 |
140210 |
林靜宜 |
41 |
41 |
141210 |
林子君 |
42 |
42 |
142211 |
陳耀華 |
43 |
43 |
143210 |
曾卉蕘 |
44 |
44 |
144211 |
范偉捷 |
45 |
45 |
145211 |
曾鑫輝 |
46 |
46 |
146211 |
楊鎧銘 |
47 |
47 |
147210 |
李沛珊 |
48 |
48 |
148211 |
余智豐 |
49 |
49 |
149211 |
陳錦成 |
50 |
50 |
150211 |
鄧丞亨 |
51 |
51 |
151210 |
許嘉敏 |
52 |
52 |
152211 |
薛遠達 |
53 |
53 |
153211 |
鄧俊杰 |
54 |
54 |
154210 |
趙梓欣 |
55 |
55 |
155211 |
歐陽鍵機 |
56 |
56 |
156211 |
許子謙 |
57 |
57 |
157210 |
容嘉慧 |
58 |
58 |
158211 |
陳嘉星 |
59 |
59 |
159210 |
洪曉媚 |
60 |
60 |
160210 |
鄭栩翹 |
61 |
61 |
161211 |
何梓豪 |
62 |
62 |
162211 |
陳梓健 |
63 |
63 |
163211 |
梁文武 |
64 |
64 |
164211 |
李雁鴻 |
65 |
65 |
165211 |
梁頴安 |
66 |
66 |
166211 |
梁嘉維 |
67 |
67 |
167211 |
王建聰 |
68 |
68 |
168210 |
伍詠茵 |
69 |
69 |
169210 |
黃萍萍 |
70 |
70 |
170211 |
梁國明 |
71 |
71 |
171211 |
吳嘉駿 |
72 |
72 |
172211 |
林藝達 |
73 |
73 |
173211 |
陳樂文 |
74 |
74 |
174211 |
彭瀚文 |
75 |
75 |
175211 |
黃偉鋒 |
76 |
76 |
176211 |
何文俊 |
77 |
77 |
177211 |
麥順華 |
78 |
78 |
178211 |
姚嘉成 |
79 |
79 |
179211 |
陳立文 |
80 |
80 |
180211 |
張宇山 |
81 |
81 |
181211 |
林永峰 |
82 |
82 |
182211 |
李杰成 |
83 |
83 |
183211 |
黃偉光 |
84 |
84 |
184211 |
黎俊傑 |
85 |
85 |
185211 |
霍健麟 |
86 |
86 |
186211 |
陳耀賢 |
87 |
87 |
187211 |
古連德 |
88 |
88 |
188211 |
蕭耀威 |
89 |
89 |
189210 |
楊曉汶 |
90 |
90 |
190210 |
王詩慧 |
91 |
91 |
191211 |
趙家威 |
92 |
92 |
192210 |
梁彩顏 |
93 |
93 |
193210 |
馮志玲 |
94 |
94 |
194210 |
洪冰倩 |
95 |
95 |
195211 |
林紹榮 |
96 |
96 |
196211 |
鄭敬聰 |
97 |
97 |
197211 |
陳杰輝 |
98 |
98 |
198211 |
張振山 |
99 |
99 |
199211 |
鄭業明 |
100 |
100 |
200211 |
黃德恩 |
101 |
101 |
201211 |
曾享昇 |
102 |
102 |
202211 |
蕭文竣 |
103 |
103 |
203211 |
吳家陞 |
104 |
104 |
204211 |
麥浩麟 |
105 |
105 |
205211 |
胡家村 |
106 |
106 |
206211 |
佘子浩 |
107 |
107 |
207210 |
蔡姍宏 |
108 |
108 |
208211 |
盧裕謙 |
109 |
109 |
210211 |
郭穎毅 |
111 |
110 |
211211 |
孫永鴻 |
112 |
111 |
212211 |
容展豪 |
113 |
112 |
213211 |
甘健文 |
114 |
113 |
214211 |
李嘉豪 |
115 |
114 |
215211 |
鄺晴暉 |
116 |
115 |
216211 |
曾伯源 |
117 |
音樂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116 |
209213 |
呂凱茜 |
110 |
(二)再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九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確定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117 |
138210 |
周美寶 |
39 |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五)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陳仲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九)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余光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鍾燕婷及譚碧儒,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第052/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首席消防員 |
編號401930 |
陳碧紅 |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劉廣鑄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陳其專——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思麗及董琦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馮天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何永靖,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寶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溫俊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盧麗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Gouveia dos Santos Sousa, Otília da Conceição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黃婉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蔡英樂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康華因被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長期絕對沒有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七條、第十條(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c)項及第九款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志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自動離職。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馬柏維——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01。
黎美欣——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14。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毛德麗——應其要求,中止第C-050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姚嘉欣第E-253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曙光語言治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2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菜園涌巷70號澳門大廈第四座地下F,設施入口位於澳門牧場街103-107號澳門大廈地下,持牌人為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73號A美蓮大廈第三座閣樓B。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本局局長的批示:
鄭幸宜——恢復第M-24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楚如——恢復第E-281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王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 – 3402。
曹慧斯——恢復第M-17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葉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麥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7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營地大街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大街(營地大街)45-A號A座地下及閣仔。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胡惠敏,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即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鞍輝,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即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雷榮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即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美玲,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嘉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潔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何凱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招家賢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李婕韵擔任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謝永耀,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許健冲,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嘉敏和梁文津,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朱誦祺,本學院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李明慧,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盧尚華,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王傳斐和朱高宏,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關慧茵、葉嘉儀、杜靜儀和何詠恩,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朱誦祺,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袁健鵬,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瑞麟,本學院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梁惠敏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張建義,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永廣、鄭志龍及麥志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麥玉蓮,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元盛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Romina W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禮英,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家樂,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建君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華僑大學管理學士(會計)。
3.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五)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李少容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十二個月以上,其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自動終止,並自同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邱美欣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曾祥軒擔任交通管理廳廳長;
何振濤擔任運輸管理處處長;
黃華欣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傅嘉雯及江春花,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黃開榮,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桂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施遠鴻及黃伊琳,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焯麟、彭文健及盧倩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志偉,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源秋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玉芳及葉秀麗,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林楚嬋,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美霞,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湯健威,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羅詩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伊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關美霞,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黃伊琳、湯健威、施遠鴻、盧倩雯、彭文健及黃焯麟,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關美霞,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羅誠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姍姍為郵電局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龍慧儀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鴻傑為本局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1992年9月30日起 |
進入公職,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高級技術員; |
——1999年5月12日至2012年9月2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資訊處處長; |
——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 |
以徵用方式於法務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
——2021年3月3日至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資訊處代處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振威為本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2011年2月28日起 |
進入公職,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 |
——2014年3月6日至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
——2021年2月1日至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代主任。 |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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