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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子健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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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燕梅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鍾頴儀、譚少筠及張少雄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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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九)項至(十五)項的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張國基;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李寶華;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銳榮;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連興池;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林媛。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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