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劉偉明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