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楊鉅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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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意敏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寶山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甘翠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倩婷,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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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議決如下:

劉藝——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余文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採購暨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鄭頴怡——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薪俸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議決如下:

譚君樂、陳慧、馮貴華、李國豪及羅高駿,主任翻譯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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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桂芳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里程碩士及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燕玲碩士及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陳格學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處長馮威廉碩士及財政財產處處長游毅華學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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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連信森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連信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2. 學歷:

——武漢大學經濟學博士;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碩士;
——北京大學管理學學士;
——北京大學經濟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擔任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實習研究員;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擔任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高級行政助理;
——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擔任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暨資料處高級技術員;
——2011年1月至2018年8月,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
——2018年9月至今,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經濟民生處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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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惠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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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趣芳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家俊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趣芳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家俊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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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一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十六位至第三十六位的楊麗詩、鄺翠芬、李惠平、蘇潔紅、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梁彩虹、賈小雯、李柏權、Luís Manuel Wai Cambeta、梁偉雄、Belinda Alzira Sales、羅永康、Margarida de Sousa Fernandes、葛東尼、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黃安兒、Luís Miguel Fernandes Crespo、林永華、馬利奧、陳鏞華及魏灝賢,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十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智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羅伽玲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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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惠娟,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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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建豪,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美惠為財務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郭美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務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中葡翻譯學士
——中文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31/03/2011-31/12/2017——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7-31/12/2017——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職務協調員
——01/01/2018-31/12/2018——民政總署技術輔助辦公室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
——01/01/2019-13/11/2020——市政署技術輔助廳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14/11/2020-13/05/2021——市政署財務管理廳代廳長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龎筱韻為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龎筱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文學士(應用中文及中文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14/09/2009-31/12/2018——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8-31/12/2018——民政總署技術輔助辦公室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職務協調員
——01/01/2019-13/11/2020——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13/11/2020——市政署技術輔助廳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職務協調員
——14/11/2020-13/05/2021——市政署技術輔助廳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兆基,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潤添,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何國培——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黎權——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觀根——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樂、林順享、卓官賜、陳金洪及譚金福,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二月二十日、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一日及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本署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素梅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嚴聯江,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廖明——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黃印泉——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李錦章——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劉麗尤及林榮培,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及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美惠擔任本署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財務管理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陳綺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梁郁然及高炳權——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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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盧志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6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述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0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謝國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5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鄧錦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4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之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李展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1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 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馮家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8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溫少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5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葉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4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樣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7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月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7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退休工作人員李德甦之遺孀梁佩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5425,每月的撫卹金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下半部分規定,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訂定為11,050.00澳門元,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已故特級技術輔導員于文茵之鰥夫許懌民及兒子許宇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5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Tran Thi Thu Trang,供款人編號60917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黃梓烜,供款人編號62290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梁育基,供款人編號30116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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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李俊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5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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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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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幸芳及梁士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驥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藝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高美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郭寶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准 照 摘 錄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愉愉花園”,葡文名稱為“Jardim Nove”和英文名稱為“Garden Nine”,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獲發第0769/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錢觀餐飲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H. — Grupo de Comidas e Bebidas, Lda.”和英文名稱為“G.H. — Food & Beverage Group, Lt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金沙”娛樂場三樓L301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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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名的合格投考人雷榮熙,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五名的合格投考人梁鞍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楊鳳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名的合格投考人佘愛碧,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及(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陳淑敏、林寶珠、林瑞梅、李華煜及余麗芳,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卓淑君、何慶燊、金綺珊、吳益平及薛政佳,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毅豐、謝靄雯及林美珍,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張榮異,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王練紅、陳嘉豪、謝晉昌、謝少江、蔡豪昌、楊寶霞、余健東、鄺崑慧、林輝、林俐、梁家裕、麥敬英、龐萬潮及譚凱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王慧芳,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黃榮輝,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素心、張卓珊、張敬良、朱愛英、侯榮富、姚碧蘭、關儲碩、林發枝、黎永泰、梁結貞、練慧春、麥明添、溫靜、黃俏群及黃文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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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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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加駒之申請,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免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郭燕儀之申請,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

張坤宇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鄧志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

——黃永怡及陳仲群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

——余幻劍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容韻媛、楊曉慶、潘凱菱、何靜思、梁麗嫻、Mendes Gil Clementino、 王冠豪、莫雯潔、梁達均、梁振浩、施祖拿、劉明慧、戴美婷、洪世清、李凱宜、施少偉、卓學鳴、鄺俊傑、關光義、楊佩儀、洪小青、連小君、古建平、巫敏安、李吉逢及李小媚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蕭浩坤及陳燕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

——方志明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李栩陽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賈安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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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批示:

盧志明,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批示:

洪少雄——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梁麗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重新聘用岑婉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鄺春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温瑞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lberto Carlos Airos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盧可茵,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王靜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淑美及葉頴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鄺春媚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文創規劃及發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燕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即其到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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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文楓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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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其昌、王妹、陳淑芬及梁麗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何偉明及邵柏濠,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歐錦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晚虹,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韓妙玲、吳燕芳、彭榮珍、區志安、劉致才、李耀庭、岑潔儀、譚金玉、鄧偉倫、唐敏聰、周海連、郭春花、羅秀萍、董鳳秋、余千任、薛嬋歡、張婉盈、林嘉敏、李玉群、陳蓉、黃夢云及黃桂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簡君偉、黎樂雁及黃梅,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銀燕及林惠芳,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林美琴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焯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盧啓賢,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唐小龍及張建發,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馮家俊,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鄭芷欣、林穎芝、李麗貞、梁綺雯、畢玉琴及唐東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郭英恬;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小莉及林燕芳;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施綺華及Guterres Junior, Joao Manuel。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子婷;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鄭偉燊、桂彬、洪永順、鄺納德、鄧詩欣、袁應杰及黃麗英;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張靜儀;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張錦明、馮振華、何耀明、何碧珊、郭嘉琪、雷應韜、盧健慶及沈業彪。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張君隆、鍾靜濙、鍾秀慧、林楚雲、劉凱欣、梁琪恩、吳嘉莉、黃嘉欣及鄭倩敏;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沛華及李詠儀;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陳少薇、陳德賢、徐婷婷、鍾偉軍、姜葶蔚、黎惠正、林家蔓、劉嘉明、李卓盈、潘燕庭、施珍珍、吳振豪、黃耀俊、黃子傑、黃艷紅、黃文漢及黃思敏;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周可藍、李海欣、梁玉梅及萬嘉慧。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敏珊、黃家慧、黃麗敏、鍾林苗、黃惠儀、陳麗燕、黃偉龍、曾曉晴及歐智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敏橋、鄭芷堯、李惠芬、李能明、梁考欣、馮永珊、鄧少瑜、張瓊月、歐陽妙冰及梁翠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廖素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朱鉅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梁敏玲及謝啓業,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李俊文及倪旭程,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林強輝,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溢輝,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洪詩詩、陳靜雯、吳彬彬、詹海琪及蕭咏姿,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艷霞、鄭鏡心、鍾遍紅及梁研芳,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韓妙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勞麗琼,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謝詠詩,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楊偉強、布桂英、顏偉嘉、曹凱欣、胡少俊、何家俊及郭偉航,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劍丹、李嘉琪、馮小環及吳娟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敏聰,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運池及徐倩紅,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葉偉文,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麥綺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凱欣及庄珊珊,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桂卿,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黎瑞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溫冬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新悅,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董泳欣,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梁國賢,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麗均及潘健勤,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李志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賴秀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曉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咏欣及劉劍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尤淑燕及陳穎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程靖媮、林啓康、凌梓盈、黃嘉民、區結瑩、劉嘉怡、林松銳、趙曉盈、王虹、郭佩盈、張杞彤、廖慶宜、岑沛恩、盧嘉敏、莫家駿、蘆永健、林嘉芙及林婉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浩然及董穎珊,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瑞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胡春容及歐美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終止梁偉傑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

按照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敏瑩第W-046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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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馮博儀——應其要求,中止第M-242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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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詩詠、林彦彤——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528、T-077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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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曉琳——應其要求,中止第D-0272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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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鮑兆富——已故,取消第M-104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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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眾安中醫綜合診所第AL-0214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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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郭昌宇——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c)項及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為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德鋒,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即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黎小甄,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紫茵,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即在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少芳,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少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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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裕玲,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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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林英傑擔任澳門理工學院行政及財政部部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於任期屆滿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返回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原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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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嚴肇基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應吳日東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盧家業,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馮嘉頌和陳倩菁,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李瑞菁,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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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張良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汪繼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漢傑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雷超雄,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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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彩虹,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技術輔導員龐尚棟,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偉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李嘉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吳美鳳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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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燕愉,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三)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胡紹蘭——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石鳳茹——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孫國棋——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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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張廣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嘉莉,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程厦緣及辛福青,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梁偉豪,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小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張健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岳威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羅誠智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毛光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蕭日鵬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福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謝健朗,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陳少文及吳俊鴻,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冼咏霞,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庄曉聰,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迎歡,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巧燕,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袁希莉,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胡華興,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秀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鄺振濠及羅家明,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楊慧馨,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柯于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陳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梁詩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俊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庄曉聰,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迎歡,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庄曉聰、鄺振濠及羅家明,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謝健朗、李巧燕、程厦緣及辛福青,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梁偉豪,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吳俊鴻、陳少文、冼咏霞及楊慧馨,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陳秀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劉福豪,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民 航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潘華健擔任民航局副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李瑞筠要求,免除其在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方慧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加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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