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七條a)項的規定,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奕龍為衛生局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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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羅奕龍擔任衛生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奕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衛生局局長一職。

學歷:

——中山醫科大學臨床醫學學士;
——北京大學臨床醫學碩士;
——香港大學老年醫學碩士;
——中山大學(內科學)醫學博士。

專業資格:

——英國愛丁堡皇家內科醫學院院士;
——澳洲醫療管理學院院士;
——香港醫務行政學院院士;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內科分科學院(肺科)院士;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內科分科學院(老年醫學科)院士;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社區醫學分科學院(醫務行政科)院士。

專業簡歷:

——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衛生局全科實習的實習醫生;
——2006年2月至2010年9月,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
——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衛生局醫生;
——2013年5月至2018年6月,衛生局主治醫生;
——2015年12月至今,仁伯爵綜合醫院老人科主任;
——2016年9月至今,失智症診療中心協調員;
——2018年6月至今,衛生局顧問醫生;
——2019年5月至今,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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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李展潤醫生為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及主席。

二、指定下列醫療人員為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李偉成、陳惟蒨及曹國希,衛生局代表;

(二)霍文遜、陳新、劉明及林果(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醫療人員教育及培訓機構代表;

(三)戴華浩,醫生專業範疇代表;

(四)林巍,牙科醫生專業範疇代表;

(五)蔣永興,中醫生專業範疇代表;

(六)吳國良,藥劑師專業範疇代表;

(七)周華,中藥師專業範疇代表;

(八)陳穎茜,護士專業範疇代表;

(九)李俊玲,醫務化驗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余展全,放射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一)陳顯强,脊醫專業範疇代表;

(十二)陳暢堅,物理治療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三)鄭社建,職業治療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四)許孟雄,語言治療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五)蔡嘉敏,心理治療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六)歐文輝,營養師專業範疇代表;

(十七)李雪齡,藥房技術助理專業範疇代表。

* 請查閱:第3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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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衛生局局長羅奕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衛生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為期不超過七天的培訓課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無權收取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一)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二)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衛生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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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