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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已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韓民國移交逃犯協定》(下稱“《協定》”)的規定相互作出通知,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協定》已透過第4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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