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1

刊登日期:

2021.3.17

版數:

3913

  • 續任一名重審小組正選成員及其候補人。
相關法規 :
  • 第3/2011號行政法規 -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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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工作局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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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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