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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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