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作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戴建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黃志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楊名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馬紫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卓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冼美怡及黃金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嘉杰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敏、何婉筠及黃思雅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泳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慧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根據第6/202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鄺耀漢處長加入公職三十年,在警察總局工作近二十年,表現出高度責任感及卓越的工作能力,熱誠投入、勤奮盡責。在本局電腦及資訊科技範疇工作中,憑藉專業能力及豐富經驗,為本局的良好運作提供了技術支援和有力保障,作出重要貢獻。
基於此,在鄺耀漢處長臨近榮休之際,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局長 梁文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三條、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健欣副警務總長在本局擔任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24190——鄭婉姿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28200——梁嘉敏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10021——劉季良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余德鋒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俊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趙國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曹丹瑛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燦濠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麥漢鈞,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永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的批示:
余玉玲——原屬環境保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歐陽佩儀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潤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的批示:
莫志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李潤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郭振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甘艷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的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建武,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返回原部門。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耀來,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林子龍、馮天瑜和許嘉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劉芷瑩在本局擔任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李容娣——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葉帶——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聲明取消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下述之批示摘錄: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李容娣——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葉帶——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060,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開始,訂定為147,919.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湯雅欣,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8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黃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9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退休科長狄美娜之鰥夫蘇明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46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榮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6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國添,供款人編號60007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工人梁英林,供款人編號60042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李玉蘭,供款人編號60134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技術員鍾日暖,供款人編號30015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招桂珍,供款人編號61654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平仲,供款人編號30021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主任醫生郭歡歡,供款人編號60065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市政署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許育民,供款人編號60080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曾明,供款人編號60168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鄺秀琼,供款人編號60412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勝,供款人編號60430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泉,供款人編號60635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前教育暨青年局教學助理員何達裕,供款人編號61850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偉瑩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國熾,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鍾添友、何子傑、江建清及林文藝,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應蕭仲賢的要求,其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於任期屆滿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返回行政公職局的原職位。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黃偉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陳凱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工商業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劉傑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促進營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志光,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健陽,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談霏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陳勝男、劉嘉權及伍志強,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蔡耀雄,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衍傑為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歐浩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鄧輝林、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吳鳳玲及李耀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施明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及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蔡聰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余志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佐斯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美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舜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劉其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黎日康,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016/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述人員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至八月二十日期間,以特別委任方式前往司法警察局修讀第二十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的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警員 |
203140 |
陳穎妍 |
警員 |
117171 |
林柏君 |
警員 |
185180 |
張雯 |
警員 |
268181 |
羅偉文 |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下列人員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警員 |
108190 |
歐陽雪盈 |
警員 |
136201 |
蔡德鳴 |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余志時,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 The Anh、Doan Thi Thu Huyen、Duong Van Dai、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Huong、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Duyet、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Trong Tuan、Nguyen Van Nam、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Van Luu、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謝曉紅,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瑋健、黃浩賢、梁綺婷及梁嘉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古進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六名的投考人彭志輝、梁觀廉、樊家文、高世豪、李富安及陳少斌,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愛國及陳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各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顯良,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梁佩君及楊子健,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rco André de Sousa Macedo Gom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桂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綺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元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湯錦濠,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徐如珊的請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美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嘉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建敏、林家穎及黃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雪棃、何佩怡及韋俊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嘉莉、甄曉澄及李錦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曾淑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葉綺雯、英咏詩、吳敏儀、黃婉珊、陳億達、張震、劉詩韻、馬蔚星、黃少霞及任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曾憲程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7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佳信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28號地下。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林俊耀及鍾小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家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381。
陳熾祥——已故,取消第M-036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康偉道第M-069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華醫堂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2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407號灣景園(第一座,第二座)地下W座,持牌人為華醫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3號保利達花園第五座23樓AG座。
陳卓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03。
金俊傑——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9。
黃翠瑩——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70。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韋孟持——應其要求,中止第M-061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2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E座之“天一藥房II”的名稱更改為“衛達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張匡成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騎士馬路71-71A號怡南大廈地下K座。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內第492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Leong Mui I, ……”
應為:“Leong Miu I, ……”。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周翠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袁嘉敏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賀文靖,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新成及葉友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朱耀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林穎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謝飛帆及楊滔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任利凌及梁淑祺,分別在房屋局擔任研究廳廳長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立明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鄧耀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徐英華,以派駐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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