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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子慧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至該公司解散為止,但以一年為限。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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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旅遊基金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合同的公文書。
二、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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