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代表梁文照為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以替代黃志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作文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張作文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張作文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訂立所有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人員的合同;
(四)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