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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透過第MSC.386(94)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在新增的第XIV章引入有關極地水域營運船舶安全措施的規定,並使適用《國際極地水域運作船舶規則》(《極地規則》)的安全條款具有強制性。該修正案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386(94)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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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386(94)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386(94)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