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的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和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透過第MSC.385(94)號決議和第MEPC.264(6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極地水域運作船舶規則》(《極地規則》),該規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際海事組織的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385(94)號決議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64(68)號決議及有關協議附件中所載經整理的《國際極地水域運作船舶規則》(《極地規則》)文本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