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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通過的《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分別透過第MEPC.296(72)號、第MEPC.297(72)號和第MEPC.299(72)號決議,通過了對《公約》的修正案,該等修正案均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96(72)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97(72)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99(72)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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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第MEPC.296(72)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296(72)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


第MEPC.297(72)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297(72)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


第MEPC.299(72)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299(72)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