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旅遊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提出回任及返回旅遊局工作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旅遊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水、電、清潔、消毒、保養、管理、保安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旅遊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旅遊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訂立的協議或其他同類文書,但該等協議或其他同類文書的簽署及擬本須先獲適當的預先許可及核准;
(二十五)在旅遊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將下列適用法律規定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
(一)核准酒店場所執照的申請;
(二)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
(三)許可從事自行駕駛機動車輛租賃業務。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旅遊局局長文綺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下稱“中心”)職責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勞動合同,包括私法上的勞動合同;
(三)批准以任何法律制度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解除勞動合同;
(五)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九)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決定中斷享受年假;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葡萄牙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中心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水、電、清潔、消毒、保養、管理、保安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中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批准將中心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十二)在中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在葡萄牙的任何公共部門、財政機構或部門、行政及警察部門,以及私人機構或實體面前代表中心。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中心協調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