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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為法學士為旅遊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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