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8/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21

刊登日期:

2021.2.24

版數:

2751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旅遊基金專責公證員。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為法學士為旅遊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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