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灣區新零售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0/2021。

澳門大灣區新零售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新零售產業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維護新零售業界正當權益,促進與大灣區及外地業界之聯繫,增進澳門及大灣區之新零售產業商的發展。致力於促進澳門新零售有序健康發展,團結及協助澳門零售產行業企業開拓商機及對外交流合作,宣傳貫徹國家和澳門特區有關服務行業發展方針、政策,為服務行業企業和政府提供溝通渠道;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五街1號文豐工業大廈A8 80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影像創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1/2021。

澳門影像創意協會

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de Imagens e Cinema de Macau

Macau Association for Creation of Image and Fil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影像創意協會”,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Creation of Image and Film”,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de Imagens e Cinema de Macau”。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交石街廣華新邨第二座11樓A。

第三條

宗旨

一、促進、推廣及發展本澳影像藝術並凝聚本澳影像領域的創作人;

二、促進及提供與國內外的各影像領域的創作人及相關團體合作交流;

三、提供影像藝術發展平台。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保管任何獲委派保管的資產;

(五)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七)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七)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八)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使本會負責任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簽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的執行、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附則

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政經智庫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5/2021-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2,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政經智庫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政經智庫”,葡文名稱為“Usina de Ideias de Política e Economia”,英文名稱為“Politics and Economics Think Tank”(以下簡稱本智庫),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智庫的宗旨是匯聚各界人才,擁護及發揚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方針,結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方向,關注澳門的旅遊服務、中醫藥、特色金融、創新科技等產業適度多元發展,形成具體諮詢建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言獻策,弘揚愛國愛澳優良傳統,促進澳門政治、經濟、社會和民生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智庫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8號友裕大廈4樓C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之取得)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智庫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參與本智庫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四)優先享用本智庫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本智庫及其他會員;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智庫聲譽之行為;

(四)參與本智庫活動;

(五)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六)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智庫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本智庫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智庫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智庫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智庫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補選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空缺;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智庫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智庫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本智庫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透過最少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章程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三、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一半以上之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3人或以上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智庫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智庫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智庫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智庫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負責本智庫日常行政事務。

六、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本智庫;

(二)領導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本智庫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對外代表本智庫。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智庫,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組成,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智庫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六條

(本智庫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

第十八條

(財產)

本智庫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修章及解散)

一、本智庫之修章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本智庫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其決議須獲本智庫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三、當本智庫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內部規章)

本智庫設內部規章以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包括訂定下設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一條

(解釋)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圖案及字體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9/2021。

圖案及字體文化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圖案及創意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圖文協會,英文名稱為:Patterns and Creative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CC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33號啟泰大廈1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旨在透過不同形式的圖案及創意手法推廣意識傳達。本會定期舉辦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為會員及喜愛創意文化之人士提供一個分享及交流創意作品的平台。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鮑文輝會計師事務所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número 96.º, n.º 2, da Lei n.º 20/2020, de 10 de Setembro, alteram a referida denominação para «Basilio e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de Contas», em chinês, “鮑文輝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Basilio & Associates —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nesta conformidade,

— Alteram 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passand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Primeiro

A sociedade adopta a firma «Basilio e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de Contas», em chinês, “鮑文輝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Basilio & Associates —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29, edifício «Centro Comercial Praia Grande», 9.º andar, Salas 902-903.

Segundo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Terceiro

O seu objecto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auditoria de contas, bem como outros serviços legalmente permitidos, nos termos da lei que regula a sua actividade.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MOP 100 000,00 (cem mil patacas), e acha-se dividido em duas partes:

a) Uma parte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80 000,00 (oitenta mil patacas), pertencente a Manuel Viseu Basílio;

b) Uma parte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20 000,00 (vinte mil patacas), pertencente a Ng Sio Heng.

Quinto

A cessão de partes sociais a terceiros, depende do consentimento da sociedade, gozando os sócios do direito de preferência.

Sexto

Um. A administração social é exercida pelos sócios.

Dois. A sociedade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um dos administradores.

Três. São, desde já, nomeados administradores ambos os sócios.

Sétimo

Os anos sociais serão os anos civis e os balanços serão fechados em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cada ano.

Oitavo

Os lucros líquidos terão a aplicação que for resolvida em assembleia geral.

Nono

Um. As assembleias de sócios, nos casos em que a lei não determinar outros prazos e formalidades especiais, serão convocadas por cartas registadas, com o mínimo de 8 dias de antecedência.

Dois. A falta de antecedência, prevista no número anterior, poderá ser suprida pela aposição da assinatura dos sócios no aviso de convocação.

Três. É admitida a deliberação por escrito.

Décimo

No omisso, observar-se-ão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064頁的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的修改章程中文版有文誤,現重新刊登如下:

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

本會計師事務所採用之名稱為「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英文為「CROWE (MC)CPAs」。

第二條

(維持原內容)

第三條

(維持原內容)

第四條

(維持原內容)

第五條

已全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之合夥資本為MOP$300,000.00,等同兩份出資之總和,其分配如下:

a)­­­一出資票面價值為MOP$150,000.00,屬合夥人禤偉旗執業會計師所有,其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登記編號為第P0503號;及

b)一出資票面價值為MOP$150,000.00,屬合夥人許毓彬執業會計師所有,其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登記編號為第P0167號。

第六條

(維持原內容)

第七條

(維持原內容)

第八條

(維持原內容)

第九條

(維持原內容)

第十條

(維持原內容)

第十一條

(維持原內容)

第十二條

(維持原內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王美智 蘇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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