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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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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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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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潔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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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b) |
周慧卿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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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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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 do Céu Dourado Amorim da Silva Hung |
顧問翻譯員 |
4 |
顧問翻譯員 |
4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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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娜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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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英棠 |
顧問文案 |
3 |
顧問文案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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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偉昌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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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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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勇明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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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少娟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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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琪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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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雪梅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李碧琪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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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勵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確定委任 |
a) |
劉淑英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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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有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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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華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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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麗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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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瑤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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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英傑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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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碧君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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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東鴻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d) |
備註:
a)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
d)以定期委任方式在勞工事務局執行職務。
(經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長官的批示核准)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占士到政府總部事務局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張詠梅獲定期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領事事務處處長,故其在同一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國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位、第十二位、第二十一位、第二十四位及第二十五位之合格投考人趙承恩、陳文泰、蔡聰明、招俊豪及戴天就,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三的學員梁務婷,獲確定委任為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填補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俊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繕錄員邱小冰,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占全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玉,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第三及第五的合格投考人施琼琼、李彬浩及方祺本,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吳景新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楊婉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麥珍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警員梁務婷,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編制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兆培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蘇兆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彩雲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賢超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佩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Anita Ng Correia及黃潤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秦振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陸景松及鄭國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與林瑞榮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潘國添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
——馮慶文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余懷朗,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卓倩屏,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謝婉琪、林嘉莉及葉曉彤,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莉珊,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沈美詩、林彩虹、馮海芳、黃玲西及林惠嫻,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及林佩瑜,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偉亮,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健能,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馮國賢、馮美貴及黃嘉欣,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家棣,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錦堂及余家驥,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鄧美儀,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蘇詩煒,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莉嘉,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彭心儀,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甘蕙莊,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婉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張靜儀,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麗英,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郭煥有,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詠儀及陳沛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玉梅、周可藍及李海欣,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梁琪恩、鍾靜濙、張君隆及吳嘉莉,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吳振豪、黎惠正、李卓盈、黃思敏、潘燕庭、黃子傑、施珍珍、黃耀俊及陳少薇,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關曉靖——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5。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清新有限公司”(准照編號191)取消位於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1樓C座的第三倉庫,並將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5樓A座的第四倉庫改為第三倉庫。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2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華裕藥業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巷29號澳門工業中心8樓F座、G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巷29號澳門工業中心8樓F座、G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彭詩慧——應其要求,中止第E-286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194號的“利豐亞洲(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名稱更改為“奧利佳”,並將東主的名稱更改為“奧利佳(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良發為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美玲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余潔雯、黎卓安及唐美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首兩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佩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李頴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康經維為郵電局金融業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丁麗群為郵電局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潔萍為郵電局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31 |
人員開支 |
||||
31-01 |
主要報酬 |
||||
31-01-01 |
薪俸、報酬及工資 |
||||
6-01-0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600,000.00 |
||
6-01-0 |
31-01-01-99-00 |
其他——薪俸、報酬及工資 |
$ 600,000.00 |
||
32 |
運作開支 |
||||
32-02 |
取得勞務 |
||||
6-01-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373,000.00 |
||
32-05 |
雜項 |
||||
32-05-01 |
返還 |
||||
6-01-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100,000.00 |
||
6-01-0 |
32-99-00-00-00 |
其他 |
$ 273,000.00 |
||
41 |
設施及設備 |
||||
41-02 |
動產 |
||||
6-01-0 |
41-02-13-00-00 |
文儀及辦公用品 |
$ 15,000.00 |
||
41-03 |
無形資產 |
||||
6-01-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15,000.00 |
||
總額 |
$ 988,000.00 |
$ 988,000.00 |
|||
核准依據: |
18/1/2021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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