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耀培,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曾宗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規定,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盧桂蘭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謝曉紅,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調職至懲教管理局之日,其在輔助部門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李志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王豪——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林智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郭邵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羅佩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亦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紫嫣、許子峰、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陸艷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黃志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局長 梁文昌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11——梁智威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8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秀芬及江小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歐陽佩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曾慧心——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凱欣,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返回原部門。
根據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的批示,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鄧穎茵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雪盈,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邱顯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國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玉興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錦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辛志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9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潘寶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5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梁沛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3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振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6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訂定為71,321.3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鄭毅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1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徐民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麥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7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德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4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陳豔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95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袁耀威,供款人編號30060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潘錫池,供款人編號30189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輕型車輛司機蕭杰立,供款人編號60019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技術輔導員鍾琯能,供款人編號60091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士長Fernanda Maria Fragoso Canario Peixoto Alves Cardoso,供款人編號60113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林社權,供款人編號60134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譚容德,供款人編號60207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經濟局勤雜人員龎雪霏,供款人編號60249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謝美玲,供款人編號60258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李金洪,供款人編號60559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廉政公署高級技術員Sónia Cristina Martins dos Santos e Silva,供款人編號60605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奧西莉,供款人編號60654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勤雜人員李國威,供款人編號60670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吳詠詩,供款人編號60742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陳燕菁,供款人編號61634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技術員李德民,供款人編號61805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房屋局高級技術員Maria Fernanda Marques de Jesus,供款人編號62002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温令韜,供款人編號62078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主任醫生Carlos Manuel Nogueira da Canhota,供款人編號62104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葉立娟,供款人編號62221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梁燕媚,供款人編號62438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59675 |
周楚瑩 |
6260134 |
李文博 |
6259683 |
黃啓妍 |
6260142 |
郭嘉賢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月薇,供款人編號30112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馮美好,供款人編號60023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林成海,供款人編號60106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勤雜人員趙美儀,供款人編號60316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郭小怡,供款人編號60317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李日明,供款人編號60322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趙文權,供款人編號60459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徐卓小玲,供款人編號60805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劉芷其,供款人編號62260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馬惠絮,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建華,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35頁、第1536頁、第1537頁、第1538頁、第1539頁及第1540頁之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的六份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葡文名稱為”
應改為:“英文名稱為”。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根據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余潤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根據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李樂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應朱佩琼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麥詠珠及黃振宇——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澳門財稅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黃活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8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梁耀文及蘇配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余俊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推廣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徐杏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林健輝及梁悅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幸運博彩監察廳廳長黃志富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Daniela Patrícia de Assis Passeir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廖志聰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十三名的合格應考人陳迪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何詠琳,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琪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鄒慧萍及馮鳳英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麗華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黃麗明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穎冬、溫柳寧、張健康、林雪環、施艷紅、呂永新、岑海珊、鄭志豪及何浩揚,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九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九)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許樂儀、陳詩敏、余穎茵及蘇賢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文照,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三)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梁文照為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法學學士。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第010/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首席消防員編號402970,梁麗芳,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得意、粘世英、楊斌及李達謙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惠舢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羨影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時任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鄭心怡及盧雪儀,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楊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文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澤賢及李家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吳寶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子琦、陳琳、范嘉裕、李翠平、施柳櫻、施婉婷及冼偉歷,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時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職級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楊榮吉,特級技術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李蔚然,首席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慧芝及劉祝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蔣麗瑩、庄瑜玲及蘇智敏,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鄭妙珍、鄭心怡及盧雪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鳳麒、周倩雯及李雅姿,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時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楊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八、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鳴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伊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許順紅,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曾潤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王先忠,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周植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細嬋及易雪芳,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飄榮、林小娟及鍾艷明,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淑欣,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李智乾,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沛雲,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廖桂榮,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加琳,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振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鄧志豪,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歐陽福、蘇宇潤及余世甘,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吳惠芳,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偉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容蘊瑩及盧詠芝,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咏妍及陳雅媛,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黎佩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施力奇,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馮麗珊,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梁細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范韞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嘉麗、林澤波、黃婉雯、吳珊瑚、李鎧堯、李孝斌、韋靜雯、陳鏡燊、曾繁華、古業熙、梁嘉俊、林明朗及鄭素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Fernandes das N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José Mário Martins Drog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慧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錦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姚海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梁旭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梁自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照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Jacinto João Sacoto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潘耀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曾嬋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小龍及張建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振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彭向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房鋒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鍾蘭,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8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新忠誠藥房(維景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北京街182號廣發商業中心地下D座(A區)。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2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藥房(天鑽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波爾圖街361號金苑大廈地下AM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6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藥房(富豪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24號興富閣地下D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尚一館醫療中心第AL-0165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真瑱——應其要求,中止第D-0290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許可第M-0956號醫生執照持有人姓名Lei Chit更名為Lei da Conceição Chit。
分別取消伍家軒第M-1573及金莎汶第M-2363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萬健文——應其要求,取消第M-23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鍾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鄔秀鳳第C-047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何少娟第E-0840及曾文第E-19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麥慶衍第O-0083及吳鈞全第O-0160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張仲驊第M-0522、杜云第M-1847、唐嘉傑第M-2177號及李宗煜第M-229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志銳——應其要求,中止第M-234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李君慰第W-0100及梁家輝第W-046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張碧樺第T-041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李孝賢第T-0672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協和醫學診療中心第AL-0031號及維納斯醫療中心第AL-0302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吳家寶——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376。
陳進輝、高芊蕙——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761、T-0762。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何洪山第M-220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許可准照第AL-030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3樓A座之海川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Geral Hoi Chun,增加英文名稱為Ocean Power Polyclinic。
渼信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 : AL-052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草街94號輝棠閣地下A座,持牌人為渼信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蓮莖圍原昌大廈3樓B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2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路氹連貫公路倫敦人LG層之原中文名稱為金沙城中心員工診所、英文名稱為SCC Team Member Clinic,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Membros da Equipa da SCC,更改中文名稱為倫敦人員工診所、英文名稱為Londoner Team Member Clinic、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Membros da Equipa do Londoner。
許可准照第AL-036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黑沙環第二街47號新美安大廈(第二期)BBR/C之原中文名稱為天明堂中醫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Medicina Chinesa Tin Meng Tong,更改中文名稱為博承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Bok Seng。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高欣欣第M-2156及劉夢第M-224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徐頴欣第W-058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文龍——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3。
劉芷其——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4。
取消柯司齊第M-077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第三及第四的合格投考人許小龍、陳敏怡及梁玉媚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基金定期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潘煦進,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鄧勵芳,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葉友賢及歐新成,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黃嘉麗,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胡夏玲,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李曉靜,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黃鎮華、黎丹雲、王綿綿、李美琪及梁潔麗,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龍慧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麗及胡夏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永康、劉敏婷及袁嘉敏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雄昌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英華——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到建設發展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公共建築廳廳長廖永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劉錦洪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九位及第五十位之合格應考人施雅倫及林冠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素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慧、陳小平、周麗玲、洪子謙、楊奕然、余采風、林敬陽、李家敏及譚惠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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