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國際海事組織大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透過第A.1082(28)號決議通過了《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大會第A.1082(28)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大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有關大會在海上安全的有關規則和導則方面的職能的第十五條第(十)款,
注意到《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載重線公約》)的建議修正案,此修正案將冬季季節地帶從非洲的南部頂端進一步向南推進50海里,
又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員會根據《1966年載重線公約》第29(3)(a)條規定在其第九十屆會議上通過了該建議修正案,
審議了《1966年載重線公約》第47條的建議修正案,
1. 根據《1966年載重線公約》第29(3)(b)條規定,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中的第47條的修正案;
2. 要求秘書長根據《1966年載重線公約》第29(3)(b)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核證無誤副本發送給上述公約的所有締約政府,以供考慮和接受,以及將此副本發送給所有本組織會員國;
3. 籲請有關的各國政府儘早接受該修正案;和
4. 決定,在依據本決議要求的接受而生效之前,如果上述修正案在根據《1966年載重線公約》第29(2)條獲得一致接受後生效,本決議將作廢。
第47條——南半球冬季季節地帶
第47條的現有正文由下列所替代:
“南半球冬季季節地帶的北界是:
從美洲東海岸特里斯彭塔斯角沿恆向線至南緯34º、西經50º一點,此後沿南緯34º線至東經16º,復沿恆向線至南緯36º、東經20º一點,再沿恆向線至南緯34º、東經30º一點,復沿恆向線至南緯35º30',東經118º一點,再沿恆向線至塔斯馬尼亞島西北海岸上的格里姆角;此後再沿塔斯馬尼亞島的北海岸和東海岸至布魯尼島的最南點,復沿恆向線至斯圖爾特島上的黑岩岬,再沿恆向線至南緯47º、東經170º一點,再沿恆向線至南緯33º、西經170º一點,然後再沿南緯33º線至美洲西海岸。
季節期:
冬季:自4月16日至10月15日
夏季:自10月16日至4月15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