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9/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21

刊登日期:

2021.1.6

版數:

9-10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
廢止 :
  • 第5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續任一名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
  •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獲委任人的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廢止第5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9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21

    刊登日期:

    2021.1.6

    版數:

    10

    • 委任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的成員及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
  • 第5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75/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一)石立炘;

    (二)黃淑禧;

    (三)鄧志強;

    (四)魏丹;

    (五)李居仁;

    (六)關勳杰。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一)簡祖培(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

    (二)歐永棠;

    (三)區天興。

    * 請查閱:第5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75/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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