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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獲委任人的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廢止第5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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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一)石立炘;
(二)黃淑禧;
(三)鄧志強;
(四)魏丹;
(五)李居仁;
(六)關勳杰。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一)簡祖培(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
(二)歐永棠;
(三)區天興。
* 請查閱:第5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75/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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