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3

版數:

20959

  • 批准治安警察局取消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及續期使用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7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於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務警司處及情報廳安裝及使用十一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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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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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7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情報廳的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續期使用經第194/2018號及第17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澳門警務廳北區警司處(4台)及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1台),合共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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