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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澳門元五千五百元;
(二)委員:澳門元四千五百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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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司徒民義;(二)陳家良;(三)陳溥森;(四)張嘉敏;(五)趙蘭瑛;(六)鍾國榮;(七)何凱玲;(八)何敬麟;(九)何觀倫;(十)邢榮發;(十一)辜文達;(十二)林宇滔;(十三)李良汪;(十四)李兆祖;(十五)李煥江;(十六)梁頌衍;(十七)梁鴻細;(十八)羅錦焜;(十九)馬志興;(二十)莫子銘;(二十一)盧偉樂;(二十二)柯清煌;(二十三)余健楚;(二十四)黃淑筠;(二十五)胡景光。
二、市政諮詢委員會應按第9/2018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產生主席及副主席。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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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吳海恩代局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為儲存區域網路設備(SAN)及備份系統購買7X24支援服務合同》及《取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核心網絡應用層防火牆提供(18個月)授權碼連保養及緊急支援服務合同》。
(二)與“興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取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考勤系統(24個月)維修及支援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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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郭曉明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委任陳家耀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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