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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374(2017)號、第2432(2018)號、第2484(2019)號及第2541(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決定對個人實施旅行禁令,對個人和實體實施資產凍結,並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更新了受上指第2374(2017)號決議制裁措施影響的個人和實體名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擬定並維持名單的英文原文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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