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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以及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為治安警察局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者獲賦予副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警銜等級。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五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1996年2月至1996年3月,於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邊境檢查處助理處長;
——於1997年1月至1998年4月,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身份資料科科長;
——於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機場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於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2001年4月至2015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入境事務處處長;
——於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
——於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廳長;
——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廳長;
——於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於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輔助室工作;
——於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
——於2020年6月,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
——於2020年6月9日至今,擔任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

嘉獎:

——於1998年獲得治安警察廳廳長嘉獎;
——於2002年獲得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嘉獎;
——於2008年獲得保安司司長嘉獎;
——於2012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廳長嘉獎;
——於2017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20年獲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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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9981)鄺逸富為消防局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者獲賦予副消防總監職能職位的職銜等級。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件

委任消防總長(編號409981)鄺逸富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消防總長(編號409981)鄺逸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公共行政管理碩士學位;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六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1998年5月至2000年8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0年8月至2005年3月,修讀消防官培訓課程;
——於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5年4月至2008年6月,擔任消防局服務處修理及保養部主管;
——於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訓練部主任;
——於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氹仔行動站主任;
——於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西灣湖行動站主任;
——於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擔任消防局技術廳設計圖分析部主管;
——於2014年3月,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職務主管;
——於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
——於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代廳長;
——於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擔任消防局研究及策劃廳代廳長;
——於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代廳長;
——於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代廳長;
——於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廳長;
——於2020年1月至今,擔任消防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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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9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金蓮花廣場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CAM-1、CAM-2-1);

二)於金蓮花廣場安裝及使用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CAM-3、CAM-4及CAM-5)。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9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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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路環竹灣馬路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N019);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TN019A)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N019A 竹灣馬路 竹灣馬路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