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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戴祖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羅志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三、關施敏、麥儉明、吳秀虹及杜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四、以上數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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