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4/202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澳供水協議之補充協議(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