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質子轉移反應飛行時間質譜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兆平”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用於城市大數據與智能技術及城市公共安全與災害防治研究之實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龍顧問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認知與腦科學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腦功能成像設備平台、綜合行為觀察設備平台及腦部干預設備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認知與腦科學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腦功能成像設備平台、綜合行為觀察設備平台及腦部干預設備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張寶德,由其擔任主席;
(二)季平;
(三)Aileen Mary Ponton;
(四)Alberto Manuel Sampaio Castro Amaral;
(五)Carol Lynn Bobby;
(六)Chong Siong Choy;
(七)應Dorte Kristoffersen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的職務。*
* 請查閱:第9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報酬。
三、素質評鑑專家組其他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