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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經第178/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外港客運碼頭客運大樓一樓的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經第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氹仔客運碼頭客運大樓入境大堂及離境大堂的3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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