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沈振耀加入公務人員團隊三十二年,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均以卓越的工作表現及良好的人際關係,贏得同事的尊敬和愛戴。
回歸前後,沈振耀在前法律翻譯辦公室擔任領導期間,為五大法典及其他法律的制定及翻譯投入大量精力,為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做出了貢獻。
其後,沈振耀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期間,以高度專業的工作能力以及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履行職務,在法律草擬、司法官培訓、司法援助等領域所做的重要的、開創性的工作,為特區法律制度的建設做出了貢獻。
在沈振耀即將離職榮休之際,本人特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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