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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余倩文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代替羅鵲萍。
二、上款委任的代任人的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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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沈振耀的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高炳坤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沈振耀,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為止。
三、委任周錫強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為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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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沈振耀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梁葆瑩為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沈振耀,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三、委任周錫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由其代替梁葆瑩擔任副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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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沈振耀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張少雄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以代替沈振耀,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為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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