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曾璟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十二的合格投考人,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批示:
潘健華——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在教育暨青年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批示:
呂吉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壹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沈振耀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擔任顧問之職務,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杜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馮伯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謝婉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林燕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黃曉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專員秘書,為期一年。
林美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司張健欣,編號206111,自二零一三年十月起調派到警察總局工作,曾於情報分析中心及聯絡辦公室工作,隨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起,於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職責主要負責本局與其他地區的警務聯絡工作,多年來憑藉其良好的協調能力,積極參與及開拓與鄰近地區警務單位的聯繫,並協助籌辦定期的會晤、會議以及警務行動,協助警方預防及打擊跨境犯罪。他亦負責籌辦“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及“澳門•珠海警務論壇”,推動警務交流及學術研討。期後,張警司被委任為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亦帶領同事處理本局新聞及接待工作,積極向社區及民間團體進行宣傳,以及整理回覆各類意見及投訴,為本局推廣最新的資訊及樹立良好的形象。他亦協助珠澳聯防聯控澳方工作組的工作,負責兩地互相通報及協調各單位進行會議。他即使犧牲個人時間,亦致力完成以上繁重的工作。
此外,他在業餘時間努力進修,完成法律碩士課程,增強專業知識,為實務工作提供良好理論支撐。
張健欣警司是一位有領導能力、表現出色、專業的警務人員,他盡忠職守、孜孜不倦和具有犧牲精神的態度,受到上司的信任和同事的敬重,實為警務人員之表率。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何樹漢,編號109971,自2017年5月25日被調派到警察總局民防及協調中心,工作積極審慎,履職盡責,對其負責的各項任務全力以赴,工作表現一直獲領導和同事讚許及認同。
何副警務總長主要負責協助民防及協調中心的管理工作,對本澳民防工作及措施進行分析及研究,參與民防架構部門的相關協調工作,協助民防總計劃之年度更新及修改。
何副警務總長被派駐到本局民防及協調中心前,一直參與本澳的民防工作,憑藉多年的民防工作經驗,協助民防及協調中心對民防工作的執行及革新。工作盡心盡力及克盡己任,對上級所委派的工作,能够一絲不苟、高效率高質量完成,並為上級提供有建設性的意見,充份表現出專業精神,為人勤懇、忠於職守、思維靈活及對各項工作不遺餘力。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以資鼓勵。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副警司張志輝,編號118001,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今被調派到本局民防及協調中心服務,工作期間表現卓越、克盡己任,刻苦耐勞,全力以赴地投入上級交付的各項任務。
張副警司主要負責與民防相關研究及協調工作、應急指揮應用平台各系統的運作、撤離計劃項目研究及協調民防行動中心日常運作,同時亦積極協助各項民防宣傳工作。
張副警司工作不遺餘力,對上級分配的任務,均能高質高效完成,並為上級提供有建設性的意見,與同事相處融洽,敬業樂業精神及負責任的工作態度,深得上級及同事的讚賞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以資鼓勵。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司范家華,編號101031,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今被調派到本局民防及協調中心工作,期間表現卓越,具責任感,全力以赴完成上級交付的各項任務。
范警司主要負責民防相關研究及協調工作、協助計劃高點及低窪地區音頻警報系統的設置、協助各項民防工作的開展,同時亦計劃及推廣各項民防宣傳工作。
范警司工作不遺餘力,兢兢業業,對上級分配的任務,均能高質高效完成,善於協同溝通,以熱誠敬業的態度投入工作,表現卓越。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以資鼓勵。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202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項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源浩華,自二零一八年起派駐警察總局工作,期間一直克盡己任,以積極的態度和專業的素質,嚴謹地履行法定的職責,無懼工作任務的繁重以面對各種挑戰,並能夠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與同事充分合作,發揮團隊精神,克服各樣困難。
源浩華一等刑事偵查員現時被委派在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主要負責處理該處行政及文件檔案工作。他憑著對工作的熱誠,協助上級完成各項繁重的任務,面對大量的文書工作亦毫無怨言,並將工作處理得井然有序。此外,他亦積極協助該處籌備各項會議,如粵港澳三地警方刑偵主管會晤、滬澳警務工作會談等等,負責接待來賓及整理會議所需之材料,從不計較犧牲個人休息時間以盡快完成工作,為部門建立起積極、高效的專業形象。
源浩華一等刑事偵查員工作上表現認真,守紀有禮,具備專業素質以及犧牲精神的警務人員,受到上司的信任和同事的敬重。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202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陳達安,自2017年調派至警察總局行動策劃中心以來,一直表現專業,是一位克盡己職、心思慎密及勇於接受挑戰的偵查員。
憑著在刑偵範疇所累積的工作經驗及知識,使他在工作上遇到問題時能迅速地解決,多年來一直與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的同僚保持緊密的合作關係,對提升警務工作的效率作出了貢獻,故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讚賞。2019年,陳達安被委派到情報分析中心協助智慧警務項目,期間表現出色,促進了該項目的推進。
陳刑事偵查員工作態度認真、嚴謹、主動,擁有無私奉獻及隨時候命的精神。他在執行任務時,時常懷著非凡的毅力去達成目標,成績有目共睹。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盧家威,編號128011,自2015年調派到本局行動策劃中心,一直表現突出、克盡己職、忠誠盡責,並經常展現出正能量,懷著熱誠去完成每項工作。
除了在行動策劃中心執行職務期間表現出色,盧家威亦曾參與本局民防及協調中心以及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的工作,尤其在應對颱風“天鴿”及“山竹”期間,工作表現備受肯定。
此外,在新冠肺炎疫情肆弱期間,盧家威繼續秉持著專業的精神,懷著幹勁去履行任務,態度認真,值得嘉許。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譚浩洋,編號230971,自二零一五年調派至警察總局行動策劃中心以來,一直表現高效能幹、忠誠盡責,對上司委派的各項任務,均以專業及無私奉獻的精神去完成。
自加入警隊以來,譚浩洋一直克盡己任、勇於接受各種挑戰,並以謙虛有禮的態度與治安警察局等警務機構的同事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贏得了上級及同事的肯定與讚賞。
自本年二月新冠病毒疫情爆發起,譚浩洋首席警員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熱線工作,其間一直處事專業認真,具有隨時候命及高度盡責的精神。在日常工作方面,他均以積極主動、忠誠盡責的態度履行相關工作。
此外,譚浩洋首席警員亦參與由本局行動策劃中心統籌的各個警務行動,當中包括“雷霆”及“冬防”兩個大型警務行動,為本局的打擊犯罪工作及本澳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蘇福浩,編號17811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後,一直表現出積極、勤懇敬業、履職盡責的工作態度,認真地完成被委派的各項任務。
蘇福浩勇於接受挑戰,能高效處理情報分析中心日常行政和警務情報資料分析工作,亦被委派參與「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俗稱「天眼」)項目,憑藉電子信息工程學的專業知識,在參與「天眼」的工作中,為團隊提供有力的協助和支援,對項目的順利如期完成建設發揮積極地推進作用。此外,他對工作熱誠投入,主動將其專業知識結合警務工作經驗運用到日常工作中,按照目標完成上級委派的工作任務,並適時為上級提供合適的建議,有利提升中心的運作效率。
蘇福浩警員擁有優良的品格、工作表現優秀、敢於承擔,深得上司和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以資鼓勵。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謝福天,編號24713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後,以積極認真、勤懇敬業的態度投入工作,高效出色地完成被委派的各項任務。
謝福天勤奮好學,富有靈活和創新的思維,能勝任中心日常的行政和警務情報資料分析的工作,亦積極參與智慧統計項目,為警務數據統計模式的轉變作出傑出貢獻。謝福天警員亦被委派參與「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及智慧警務項目的建設工作,重點協助搜集和整理相關資料,為項目規劃提供有效的支援,對協助團隊推進項目並能夠如期完成建設發揮積極作用。此外,他對工作熱誠投入,主動將其專業知識運用到日常警務工作中,努力不懈地完成各項任務,有利提升中心的運作效率。
謝福天警員工作表現優秀、敢於承擔,並擁有樂觀的性格,深得上司和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以資鼓勵。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馬毅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銳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60,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陳瑞文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區銘恃——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緻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國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中文傳意(書面及口頭)範疇)楊昭瓊及梁綺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中文傳意(書面及口頭)範疇),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周文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一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六位至第十四位的賈惠珊、梁彬、楊玲玲、蘇偉昌、林潔如、蔣玉珠、蘇健民、束承玫及姚翠芬,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二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十位至第二十四位的馮思敏、周俊偉、胡巧儀、鄧天慧及方健任,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助理員。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一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五位的黃葉強,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美漣、霍頴勛、許琼綿、易煒賢及葉衛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達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因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494頁之澳門理工學院第40/PRE/2020號批示有被刪減之簽署部份,現更正如下:
被刪減簽署之部份:“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嚴肇基”。
因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546頁之“冀澳青年交流促進會”的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
應改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林北就——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張譚貴——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周帶根、梁樹明、楊劍龍、黃振鴻及陳錦洪——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首兩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皆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潔笑——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鄭廣祥——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娜,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吳桂孚——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蔣玉清——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曾世聰及文建峰——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皆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吳錦權——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技術輔助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Helena Teresa Pereira,獲准續有關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4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戴秀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4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錫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90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志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5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汝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8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布雲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2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莫德嫣,供款人編號30066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鍾寶坤,供款人編號60307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曹美娟,供款人編號60455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李偉鴻,供款人編號60565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陳玉儀,供款人編號3012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麥慶懷,供款人編號60219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吳傑友,供款人編號60307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吳潔冰,供款人編號60316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錫源,供款人編號60600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鄭穎恩,供款人編號61985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陳永勝,供款人編號62632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唐達文,供款人編號60372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姚孟詩,供款人編號60548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連容純及蔡倩儀,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永健及林美玲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招景耀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李兆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黃錦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何錦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楊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妙瑜,因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調職至文化局擔任職務,故自該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吳燕天——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表財政局的非全職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麗嬋、阮巧君、李淑敏及李珊珊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少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彭素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成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岑笑容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馮燕尤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終止海關首席關員鄧勇泉在澳門保安部隊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海關。
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Le Viet Hung、Tran Van Thu、Ha Van Thanh、Tran Duc Thuat、Nguyen Duy Tien、Tran Cong Khanh、Nguyen Thi Yen、Luu Van Tiep、Phan Van The、Pham Van The、Vu Ngoc Linh、Phung Dinh Tuan、Pham Thi Huong、Pham Van Phuc、Nguyen Quang Phuc、Pham Thi Bich Hop、Nguyen Thi Lan Anh、Luong Quang Hieu、Nguyen Thi Nguyet、Vu Thi Ha及Bui Thi Thuy Kieu,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寶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郁旺,維修及保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范秀衛,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馬凱欣,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偉樂,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羅翠瑛,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鍾玉蓮,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盛啓宏及陳潔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紫晴,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玉君——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曹錦誠、朱建國、李月媚、何潔麗、劉婉嫻、李梓揚及麥詩慧——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偉樂,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梅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立娟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芬,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月冰,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韋慇,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霍浩賢,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佩華及梁苑珊,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芷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偉傑,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任麗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鐘錮,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潔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愛娟、冼年銀、宋悅及梁嘉敏,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余少南,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鄭國軒,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譚新慧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應梁冬怡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實習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豪賢——應其要求,中止第M-240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雷凱璇——應其要求,中止第M-241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1加1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0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09-AH號尚寓-商舖地下A座,持牌人為御沁堂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09-AH號尚寓-商舖地下A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婉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14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恢復及更新第AL-0103執照登記之許可,博康診所,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AH座,持牌人為永熙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麻子街95號耀偉大廈3樓F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鎧珊——應其要求,中止第E-294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方式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嘉梨,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冼嘉旗,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方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業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即在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德安,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譚曉明,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李金,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歐德明及甯卓敏儀,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馮美茵,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周逸程及林敏兒,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陳苑茵、劉旦及Ana Catarina Pires Santos e Silva,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譚錦潔,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735;
丁幸儀,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潘詠妍,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陳嘉欣,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陳秀芳,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30;
馮瑞金,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曾月敏、方倩婷、古發龍、郭子安及胡子健,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批示:
梁慧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本局以下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
鄭錫杰,擔任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梁怡安,擔任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雲堅、梁宗蓮、梁嘉豪、梁雅文及曾慧樂,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溫楚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嘉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子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懿雯及朱家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雲堅、梁宗蓮、梁雅文及曾慧樂,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為著有關效力,現聲明,對高婉雯獲准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批示,以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作出廢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小杏,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堵耀國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海虹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麗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麗珠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毛筠麗及羅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永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許鴻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盧環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志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陳嘉敏,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葉家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麗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五的合格投考人陳新宇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燕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岑啓賢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陸明榮及吳海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2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少萍碩士擔任地圖繪製廳廳長;
詹慶心碩士擔任地籍處處長;
劉麗群碩士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羅頌濠碩士擔任資料收集處處長;
黃健謙學士擔任資料處理處處長。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堅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歐家維,獲轉為第二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35點;
顧路麗,獲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文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家良及馬高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一華,本局定期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應蔡天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秀英、葉靜儀、顏小蓉及王莉晶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蕭光雄,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許震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梁婉芬——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瑋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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