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柔性電子開發平台和高性能通信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柔性電子開發平台和高性能通信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柔性電子開發平台和高性能通信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十一)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毛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葉亮,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