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A.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
1.º | 黃少陽 | 16.339 |
2.º | 張敏儀 | 16.130 |
3.º | 黃嘉欣 | 15.864 |
4.º | 吳桂安 | 15.768 |
5.º | 馬麗蘭 | 15.608 |
6.º | 呂華春 | 15.510 |
7.º | 馬志豪 | 15.494 |
8.º | 陳春嬋 | 15.396 |
9.º | 麥浩恩 | 15.313 |
10.º | 孫健榮 | 15.274 |
11.º | 蘇偉良 | 15.217 |
12.º | 湯詠潔 | 15.214 |
13.º | 劉文龍 | 14.706 |
14.º | 伍秋梅 | 14.556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盛銳敏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約翰
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陳曦茵 | 人事財政廳職務主管 |
行政法務司司長指示,所有法定穿着制服人員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起改穿冬季制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本人行使第29/PCA/2019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01/VPN/2020號批示及第02/VPN/2020號批示修改的第03/VPN/2019號批示的附表II、III及IV所載有關自然保護研究處的主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附屬單位 | 主管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黃繼展*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 | 主管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黃繼展*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自然保護研究處 黃繼展* |
批准各項導賞服務及休閒設施的申請;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
*代任制度
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茲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 ||||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23 | 鄧詠心 | 1247XXXX | 70.55 |
2.º | 21 | 鄧伊霖 | 1234XXXX | 70.45 |
3.º | 7 | 任薛霏 | 1513XXXX | 70.00 |
4.º | 3 | 陳志輝 | 1377XXXX | 66.55 |
5.º | 15 | 梁釆妮 | 1314XXXX | 66.00 |
6.º | 14 | 梁傑為 | 5130XXXX | 64.25 |
7.º | 10 | 劉添樂 | 5152XXXX | 63.75 |
8.º | 19 | 吳美琪 | 5176XXXX | 63.25 |
9.º | 6 | 許錦泉 | 1245XXXX | 61.30 |
10.º | 20 | 布嘉舒 | 7439XXXX | 59.75 |
11.º | 13 | 梁子健 | 5214XXXX | 58.50 |
12.º | 18 | 吳文亨 | 1252XXXX | 56.50 |
13.º | 5 | 鄭可楠 | 5211XXXX | 56.00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備註 | |
12 | 梁鳳霞 | 1285XXXX | (a) |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戴建業
委員:鄺信昌
梁仕仁
茲公佈,為填補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至十六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六樓會議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一九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規章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規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計暨普查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批准更改相關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麥恆珍
正選委員:處長 楊淑君
特級技術員 雷影池
候補委員:處長 郭華新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葆青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5/dir/DSAL/2020號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勞動監察廳廳長黎健倫及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在其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決定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五)批准提供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予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上款(一)至(五)項所指的權限。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四、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轉授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轉授予主管人員。
六、可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7/sdir/DSAL/2020號及第09/sdir/DSAL/2020號批示。
八、第一款所指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及第二款所指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6/dir/DSAL/2020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決定如下:
一、將本人下列權限轉授予勞動監察廳廳長黎健倫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筆錄;
(二)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九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八十八條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三)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四)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五)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六)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一)及(四)項,以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七)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十條規定科處的附加處罰;
(八)根據七月四日第32/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九)根據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第五條,對作出載於同一法律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適用第7/2008號法律關於否定獲報酬的權利的規定科予處罰。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第08/sdir/DSAL/2020號批示。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6/dir/DSAL/2020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決定如下:
一、將本人下列權限轉授予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有關筆錄;
(二)行使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三)行使二月十八日第13/91/M號法令第五條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四)行使七月十九日第44/91/M號法令第三條結合第67/92/M號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五)行使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六)行使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以處罰的權限;
(七)行使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十五條的科處罰款的權限。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第10/sdir/DSAL/2020號批示。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副局長 陳俊宇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89,239,159,167.56 | 澳門幣負債 | 216,376,406,028.74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27,294,405,026.65 | |
銀行結存 |
114,691,180,830.38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46,267,230.00 | |
海外債券 |
54,304,662,524.20 |
負債證明書 |
21,100,256,725.16 | |
外判投資 |
20,238,166,906.98 |
金融票據 |
45,114,873,535.00 | |
其他 |
5,148,906.00 |
其他 |
68,620,603,511.93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68,404,195,652.33 | 外幣負債 | 0.00 | |
輔幣 |
205,949,0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563,578.76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129,530.16 | 其他負債 | 635,574,024.88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92,702,451.55 | |||
外幣投資 |
68,096,995,091.46 |
暫記帳項 |
635,574,024.88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535,225,645.17 | 資本儲備 | 41,166,600,411.44 | |
資本滾存 |
33,797,650,796.34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2,039,917,537.11 | |||
資產總計 | 258,178,580,465.06 | 負債總計 | 258,178,580,465.06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李偉康的配偶潘潔玲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經八月三日第33/98/M號法令第十二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通過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五,並為本通告之組成部份。
二、本通告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通告。
三、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所作出本授權權限範圍內的行為。
四、在不妨礙上款的情況下,本通告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行政委員會:
主席:警務總監 吳錦華
副主席:副警務總監 黃偉鴻
第一秘書:警務總長 劉運嫦
第二秘書:副警務總監 梁慶康
委員:財政局代表 林雪梅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錦華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福利津貼;
(六)批准對會員給予八月三日第33/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e)項所指之福利;
(七)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黃偉鴻副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福利津貼;
(六)批准對會員給予八月三日第33/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e)項所指之福利;
(七)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第一秘書劉運嫦警務總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福利津貼;
(六)批准對會員給予八月三日第33/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e)項所指之福利;
(七)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第二秘書梁慶康副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福利津貼;
(六)批准對會員給予八月三日第33/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e)項所指之福利;
(七)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辦事處代主任楊婉儀警司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監察及處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屬下設施的工作;
(二)許可開支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許可支付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許可支付經行政委員會或行政委員會主席預先許可開支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三)許可開支有關維持福利會轄下各個小食部的日常營運,以每單最高限額為$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四)許可存入或提取出納活動的一切款項;
(五)簽署福利會內部文件,以及寄送予治安警察局各部門函件;
(六)批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
(七)核准工作人員輪值表,並核准有關之修改;
(八)批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工作人員缺勤之申請,以及在工作時間因私外出之申請;
(九)審批已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學費津貼、校車費津貼、殮葬津貼、赴港就醫津貼及眼鏡津貼之申請;
(十)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九)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六缺,經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戴碧霞 | 91.25 |
2.º | 關劍銘 | 80.25 |
3.º | 李恆基 | 79.00 |
4.º | 梁穎欣 | 76.25 |
5.º | 林小婷 | 71.50 |
6.º | 溫秋嬋 | 69.50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梁永基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雪媚
首席診療技術員 陳凱莉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兩缺,經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楊斯惠 | 86.84 |
2.º | 劉芷其 | 81.67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T. Camacho da Côrte, Bruno Alexandre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頌甜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洪慧媚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P/20號公開招標“結核病防治中心中央空調系統更換工程”,招標實體已對項目清單作出補充說明,且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冷凍及空調系統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黑沙環衛生中心3樓大型會議室(澳門黑沙環中街18地段)。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文化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為文化局澳門藝術節、澳門國際音樂節、澳門城市藝穗節及澳門青年音樂比賽提供舞台及後台技術支援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澳門藝術節、澳門國際音樂節、澳門城市藝穗節及澳門青年音樂比賽提供二零二一年三月至二零二三年二月期間之舞台及後台技術支援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及其他活動舉辦場地。
6. 服務期: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服務期為兩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為玖萬零叁佰澳門元($90,3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基金”提供。
9. 確定保證金: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2.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
13.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時間為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正。
有意投標者/公司請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下午一時前致電83996863向文化局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三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並可就委員會之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此受權人應出示證明其具代表權之文件,以便委員會核實其資格。
15.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卷宗副本:可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索取,但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壹佰澳門元($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招標卷宗的任何更新或修正將於文化局網頁發佈,有意人士有責任查閱最新資料。
16. 判給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價格(50%);
舞台及後台技術支援服務經驗(20%);
技術員數目、專業服務年資及學歷(25%);
僱用本地勞工比例(5%)。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為旅遊基金進行“第3/CON/DTNE/2020號公開招標——第五屆澳門國際影展暨頒獎典禮——提供儀式統籌和製作服務”之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下午三時正,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解釋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登入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2,500,000.00澳門元(貳佰伍拾萬澳門元正)。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價格 | 20% |
流程構思及製作: ——開幕儀式、閉幕儀式及頒獎典禮(線上錄播/直播)的場地設計主題; ——儀式主題(開幕儀式和紅地毯、開幕表演項目、線上錄播/直播閉幕儀式及頒獎典禮)、流程設計及相關效果圖; ——為執行整個服務項目的專業團隊; |
44%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所使用的設備資料; ——有關設備及裝飾物品的圖樣及位置設計(圖樣設計圖和位置平面圖); ——製作裝飾物品的方案; ——安裝及拆卸方案 |
20% |
投標人的經驗 | 16% |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中午一時正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50,000.00澳門元(伍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或(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87 | 梁子健 | 5214XXXX | 65.56 |
2.º | 90 | 梁釆妮 | 1314XXXX | 62.17 |
3.º | 123 | 鄧詠心 | 1247XXXX | 61.85 |
4.º | 36 | 蔡偉杰 | 1285XXXX | 61.30 |
5.º | 93 | 龍慧儀 | 1267XXXX | 59.19 |
6.º | 101 | 麥倩彤 | 5177XXXX | 58.19 |
7.º | 120 | 鄧伊霖 | 1234XXXX | 52.56 |
8.º | 70 | 劉宇 | 7439XXXX | 51.96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蘇建峰
候補委員:錢釗強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期間的體育局管轄氹仔區下列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名稱 | |
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2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3 | 嘉模泳池 |
4 |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
5 |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
6 | 澳大運動場(N9) |
2.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壹仟圓正($1,000.00)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4.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以現金、銀行本票或銀行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以銀行擔保方式,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繳交澳門元柒萬伍仟圓正($75,000.00)作為臨時擔保。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期間的體育局管轄路氹區下列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名稱 | |
1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2 | 國際射擊中心 |
3 | 保齡球中心 |
4 | 網球學校 |
5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
6 |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
7 | 路環小型賽車場 |
8 | 黑沙公園泳池 |
9 | 竹灣泳池 |
2.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壹仟圓正($1,000.00)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4.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以現金、銀行本票或銀行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以銀行擔保方式,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繳交澳門元捌萬陸仟圓正($86,000.00)作為臨時擔保。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公佈,體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設施管理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體育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會議決議,通過訂定以下《調整研究生宿舍2021年暑期住宿費及收費期》:
由 | 至 | 收費(澳門幣) | ||
雙人房 | 單人房 | 套房 | ||
2021年6月21日 | 2021年7月31日 | 1,794 | 2,808 | 6,113 |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及十三日(星期日)舉行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3. 投考人遞交報名表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之規劃條件圖所允許的最大許可樓宇高度及建築面積等數據;
II. 按規劃條件圖及設計任務書的特定要求,使用工具以手畫方式把設計方案描繪在所提供的A3圖紙上;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另外,須包括技術資料表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等入則所需文件的填寫。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筆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筆試,以及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10.3 第4/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10.4 第42/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10.5 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10.6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10.7 第27/83/ECT號批示——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10.8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9 第2/DSSOPT/87號行政指引——有關單一樓梯設置的要求;
10.10 第6/DSSOPT/88號行政指引——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
10.11 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0.12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13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10.14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15 第233/95/M號訓令——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10.16 第83/96/M號訓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0.17 第222/98/M號訓令——核准《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10.18 第6/99/M號法律——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10.19 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10.20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10.21 經第4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10.22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10.23 第449/99/M號訓令——核准《郵箱規章》;
10.24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98/M號法令——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廢止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947號立法性法規;
10.25 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10.26 第10/2003號法律——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10.27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28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29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30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10.3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32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類型及面積);
10.33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10.34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
10.35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0.36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0.37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0.3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0.39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40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0.41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4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43 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10.44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0.45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0.46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10.47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48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法例的電子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caeu.gov.mo/內瀏覽。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李龍傑
建築師 李華歡
候補委員:建築師 陳鍵賜
建築師 黃中原
建築師 鍾景元
建築師 黃必華
建築師 李鴻生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及十三日(星期日)舉行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土木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3. 投考人遞交報名表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三小時:
I. 結構及材料力學原理及結構分析;
II. 建築物的荷載組合及計算,包括結構平面佈局及結構構件預計截面;
III.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截面的配筋設計;
IV. 鋼結構構件基本設計;
V. 按鑽探報告的土質狀況及建築物將承受的重力,選擇並解釋基礎系統之類型、基坑開挖之手段及支護系統。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日)下午三時至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筆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筆試,以及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土木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3 第34/93/M號法令——通過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10.4 第48/94/M號法令——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制度之處罰性制度;
10.5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6 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0.7 第47/96/M號法令——核准《地工技術規章》;
10.8 第56/96/M號法令——核准《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10.9 第60/96/M號法令——核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若干廢止;
10.10 第63/96/M號法令——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10.11 第64/96/M號法令——核准《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若干廢止;
10.12 第32/97/M號法令——核准《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10.13 第42/97/M號法令——核准《混凝土標準》;
10.14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10.15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建築鋼結構規章》;
10.16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7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1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1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0.20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1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3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10.24 建築物玻璃窗設計指引;
10.25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6 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
10.27 第44/91/M號法令——核准《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法例的電子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caeu.gov.mo/內瀏覽。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
土木工程師 李有德
土木工程師 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
土木工程師 沈強
候補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關穎
土木工程師 陳浩輝
土木工程師 余麗霞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鄧遠明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及十三日(星期日)舉行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電機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3. 投考人遞交報名表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三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建築物所需之用電量及就該建築物接駁公共電網而須符合的各項技術要求進行規劃;
II. 設計相應之供電及配電系統,並針對系統的各主要組成部分進行深化,以及配置其他日常運作和應急所需之各類系統;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系統圖、單線圖及計算書,以及電力計劃書內應具備及入則所需文件的編製。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日)下午三時至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筆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筆試,以及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電機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3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4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5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6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7 第30/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10.8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9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0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1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1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13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0.14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0.15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16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17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18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19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20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1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22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0.23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10.24 澳電技術規範 — 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14-100、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地面上層客戶變壓房(修正澳電守則第001號)(2019年1月版)。
法例的電子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caeu.gov.mo/內瀏覽。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機工程師 吳永輝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梁衛忠
電機工程師 陳永新
候補委員:電機工程師 高志豪
電機工程師 容聲明
電機工程師 黃昭婷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及十三日(星期日)舉行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電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3. 投考人遞交報名表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電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案例分析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日)下午三時至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筆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筆試,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機電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3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4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0.5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6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7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8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0.9 第30/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10.10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10.11 第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0.12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3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4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5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16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17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0.1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0.19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20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1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3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24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0.25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6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27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0.28 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0.29 第18/99/M號法令——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0.30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31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0.32 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0.33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0.34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0.35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0.36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法例的電子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caeu.gov.mo/內瀏覽。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電工程師 嚴學明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胡詩敏
機電工程師 方紹龍
候補委員: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機電工程師 高少興
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及十三日(星期日)舉行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械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3. 投考人遞交報名表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械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知識及入則要求。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案例分析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日)下午三時至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筆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筆試,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機械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0.3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4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5 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0.6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0.7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8 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10.9 第18/99/M號法令——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0.10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1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2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0.13 第30/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10.14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0.15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10.16 第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0.17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8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9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20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21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22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23 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0.24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5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6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7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0.28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29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0.30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31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32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33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0.34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35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
10.36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燃氣/燃料範疇);
10.37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10.38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10.39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10.40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
法例的電子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caeu.gov.mo/內瀏覽。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械工程師 梁華熙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鄺耀華
候補委員: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機械工程師 葉志偉
機械工程師 Carlos Manuel Cândido Costa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及十三日(星期日)舉行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景觀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3. 投考人遞交報名表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九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六小時:
I. 根據工作任務書,設計一個景觀規劃圖;
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另外,須包括設計說明及植栽表。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筆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筆試,以及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景觀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10.3 第42/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10.4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10.5 第27/83/ECT號批示——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10.6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7 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0.8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9 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10.10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10.11 第449/99/M號訓令——核准《郵箱規章》;
10.12 第10/2003號法律——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10.13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14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10.15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16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10.17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
10.18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0.19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0.20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0.2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0.22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0.23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5 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10.26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10.27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28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9 受工程影響樹木移植指引;
10.30 受工程影響樹木保護指引;
10.31 綠化帶基本種植及灌溉要求指引;
10.32 澳門古樹名木養護指引。
法例的電子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caeu.gov.mo/內瀏覽。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師 鍾景元
正選委員:景觀建築師 趙慧明
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候補委員: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黃必華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供應及安裝氹仔客運碼頭照明智能控制系統”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會計中心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公佈,海事及水務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玉燕之女兒温慧詩申請其已故母親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茲公佈,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郵電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氹城蓮花路。
4. 承攬工程目的:重整排水系統及建造新泵站。
5. 最長施工期:
5.1 總施工期:420(四百二十)工作天;
5.2 工程節點1:完成泵站樁基礎及支護樁最長施工期為120(一百二十)工作天;
5.3 工程節點2:完成泵站地庫開挖、地庫層至天面層樓板最長施工期為130(一百三十)工作天。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之說明)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除單價表中第D2.3項土方工作及基坑支護工程以總額承攬外,本承攬工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700,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安全項目投入計劃」的費用:本承攬工程的判給金額的1%。
12.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3(三)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3.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截止遞交投標書日及時間停止辦公,投標書截止遞交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公開開標日及時間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文件電子副本(PDF格式)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一仟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標準:
本工程將判予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本工程將判予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茲公佈,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建設發展辦公室定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參加甄選面試准考人的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查閱。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茲公佈,為填補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機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接待處的告示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ds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