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炳帶,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
李仙敏及李艷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應海關學員編號12814SA——吳晨浩之申請,批准其放棄修讀海關關員入職基礎培訓課程,並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05570——彭欣怡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海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雅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順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譚震邦,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陳淑儀,本院第三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嘉穎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瑞文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梁錦輝、馬俊彥、崔惠賢、梁燕玲、舒展程、陳慶芳、李慧君、黃海濤、Daniel Jose Borges、區國棠、李曉冬、布文迪及謝廣衛——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婉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7001-00 |
澳門基金會 |
||||
9-99-0 |
32-02-98-01-00 |
專項計劃服務(援助抗疫基金) |
$ 580,000,000.00 |
||
9-99-0 |
38-02-98-01-00 |
援助抗疫基金 |
$ 580,000,000.00 |
||
總額 |
$ 580,000,000.00 |
$ 580,000,000.00 |
|||
核准依據: |
18/08/2020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委員:區榮智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燕深及吳鈺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聰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調職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振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何嘉茵及黃雅燕,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鄒庭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陳美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談偉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高志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35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姚保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駱倩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劉凱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印刷暨裁切工場主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李翠雲,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蕭仲賢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振東,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食品安全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寶輝,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陳玉芬在本署擔任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終止擔任前述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前第二職階首席消防員鄭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517,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梁潤銓之遺孀于素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386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潘麗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2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Maria do Rosario Marques Pedrosa,供款人編號60073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鄭富階,供款人編號60166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譚漢榮,供款人編號60218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José António Correia de Oliveira Miranda,供款人編號62471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公關督導員陳長明,供款人編號60773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梁婷婷,供款人編號61708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根據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毅文,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梁燕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偉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李麗嫦,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蔡梓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駱嘉敏,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職務,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彭嘉敏及關正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李慧瑩,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陳麗玲及Griselda de Natividade Madeira,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務芹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林日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宇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獲錄取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二十九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故其以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於同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所作之第35/CPSP/2020P號批示:
根據保安司司長第188/2019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之權限,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b)項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八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臨時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1 |
106201 |
陳嘉頴 |
1 |
2 |
107201 |
劉家宏 |
2 |
3 |
108200 |
郭琳娜 |
3 |
4 |
109200 |
黃詠欣 |
4 |
5 |
110201 |
梁嘉榮 |
5 |
6 |
112201 |
馮成坤 |
7 |
7 |
113201 |
洪日輝 |
8 |
8 |
114201 |
李嘉文 |
9 |
9 |
115201 |
劉樂軒 |
10 |
10 |
116200 |
王嘉雯 |
11 |
11 |
117201 |
鍾榮達 |
12 |
12 |
119200 |
梁嘉詠 |
14 |
13 |
120201 |
陳德耀 |
15 |
14 |
121201 |
麥敏聰 |
16 |
15 |
122201 |
伍國樺 |
17 |
16 |
123200 |
趙雅芝 |
18 |
17 |
124201 |
林達鋒 |
19 |
18 |
125201 |
鍾偉健 |
20 |
19 |
126200 |
廖勤慧 |
21 |
20 |
127201 |
曾志明 |
22 |
21 |
128201 |
何迪生 |
23 |
22 |
129201 |
馮偉健 |
24 |
23 |
130201 |
劉宗榮 |
25 |
24 |
131200 |
劉鈺淇 |
26 |
25 |
132201 |
李永興 |
27 |
26 |
133201 |
姚如山 |
28 |
27 |
134201 |
黃偉發 |
29 |
28 |
135201 |
黎志浩 |
30 |
29 |
136201 |
蔡德鳴 |
31 |
30 |
137200 |
許寶兒 |
32 |
31 |
138201 |
蔡梓龍 |
33 |
32 |
139201 |
王宇豪 |
34 |
33 |
140201 |
楊偉波 |
35 |
34 |
141201 |
黃俊皓 |
36 |
35 |
142201 |
楊耀傑 |
37 |
36 |
143201 |
林建佳 |
38 |
37 |
144201 |
古嘉誠 |
39 |
38 |
145201 |
歐陽嘉豪 |
40 |
39 |
146201 |
沙祖兒 |
41 |
40 |
147201 |
歐俊傑 |
42 |
41 |
148200 |
董嘉雯 |
43 |
42 |
149201 |
陳劍威 |
44 |
43 |
150201 |
岑子健 |
45 |
44 |
151201 |
梁志鋒 |
46 |
45 |
152201 |
梁啓聰 |
47 |
46 |
153201 |
朱志剛 |
48 |
47 |
154201 |
李諾衡 |
49 |
48 |
155201 |
黃嘉良 |
50 |
49 |
156201 |
江德善 |
51 |
50 |
157201 |
盧秋弦 |
52 |
51 |
158201 |
馮穎昌 |
53 |
52 |
159201 |
黎嘉樂 |
54 |
音樂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53 |
118203 |
鄭佩明 |
13 |
(二)再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之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八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確定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54 |
111201 |
李家傑 |
6 |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錦雲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莫凱茵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碧琪、梁淑賢及曾健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高詩慧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婉芳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古良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張亮霞及譚枝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美芬、周文輝、岑秀玲及冼佩玲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吳根漢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華錚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韋國輝及黃海全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袁煥崧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梨——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廣仁——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楊金漢——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詠荷及賴家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配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警員的獄警隊伍人員,轉為確定委任,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鄧仲庭——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配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十四名的投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梁惠文,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局方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吳鍾斌及聶積創,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局方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杜肖萍,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鄭嫦仙及張嘉輝,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潘曉彤及毛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及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梁天明及鄧敏心——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阮志瑛、仇惠珊及李小伶——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第11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尤潤當消防總長(編號40491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八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二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30828 |
406201 |
賴偉立 |
31028 |
441201 |
勞銳邦 |
2)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因工作上之緊急需要,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八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四十五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30128 |
400200 |
李楚盈 |
41328 |
401201 |
張廣峰 |
31528 |
402201 |
談立寧 |
40428 |
403201 |
彭梓亨 |
30328 |
404201 |
盧嘉桓 |
31228 |
405201 |
梁家樂 |
30228 |
407201 |
梁家希 |
30528 |
408201 |
甘家聲 |
31128 |
409201 |
蔡子興 |
40728 |
410201 |
何浩然 |
40128 |
411201 |
何崇熙 |
40828 |
412201 |
黃志新 |
41228 |
413201 |
林福星 |
41128 |
414201 |
蔡康毅 |
41528 |
415201 |
陳浩邦 |
31928 |
416201 |
陳永順 |
41628 |
417201 |
麥嘉俊 |
32028 |
418201 |
陳嘉杰 |
30628 |
419201 |
馮鍵 |
40928 |
420201 |
陸兆浩 |
40628 |
421201 |
陳家樂 |
30928 |
422201 |
馮家勁 |
31428 |
423201 |
陳澤熙 |
31628 |
424201 |
歐陽顯樺 |
30728 |
425201 |
梁愷峰 |
31828 |
426201 |
勞嘉為 |
40328 |
427201 |
張建榮 |
41028 |
428201 |
葉嘉樂 |
42228 |
429201 |
劉豪傑 |
31328 |
430201 |
楊健壹 |
41428 |
431201 |
黎振輝 |
31728 |
432201 |
余俊昇 |
32228 |
433201 |
唐健明 |
40528 |
434201 |
李俊豪 |
30428 |
435201 |
李嘉明 |
42328 |
436201 |
鄧偉琪 |
42028 |
437201 |
李家豪 |
32428 |
438201 |
馮以健 |
32328 |
439201 |
張政良 |
40228 |
440201 |
魏錦乾 |
32128 |
442201 |
胡藝寶 |
41728 |
443201 |
施綽杰 |
42128 |
444201 |
楊兆龍 |
41928 |
445201 |
黃志豪 |
41828 |
446201 |
張潤發 |
3)上述年資次序是根據上述課程完結時,學員所獲之最後評分而排列。
4)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b)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司徒雁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譚家欣、蔣君怡、黃詠妍、何佩雯、黃蔚欣、施綺雯、吳革如及關柏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第E-2944號護士執照持有人姓名Pun Nagn Oi更名為Pun Ngan Oi。
梁人鳳——應其要求,中止第W-052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美儀——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54。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4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1樓G座的永信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啟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樂上里15號新生大廈地下D座。
美汐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0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倫敦街160號珠光大廈地下AI座,持牌人為皓喬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大潭山斜坡大潭山壹號御輝苑第4座13樓R室。
雪齡牙科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Sharon II,英文名稱為Sharon Dental Center 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0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利喇街6-G號廣利地下B座,持牌人為盈謙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1-D號成功大廈地下D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周明——應其要求,中止第C-033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助理指揮簡栢堅,澳門樂團聲部首席開賽,以及澳門樂團樂師李月穎、袁菲菲、李思蕾及李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樂團聲部首席李娜及澳門樂團樂師閻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聲部首席Michael Geoffrey Kirby及澳門樂團樂師Veronika Csajági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中樂團音樂總監兼首席指揮劉沙及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李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首位續期一年,第二位續期兩年,均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張凱及李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Kiyeol Kim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芳興及林海結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各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鄭潔菁——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廖家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慧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杜志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林健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潘嘉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家媛、林建明及藍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許海波、區家祺、洪鳴、李寶榮、簡靈珠、譚碧韻、古麗盈、梁俐嘉、黃海容、施燕萍、吳耀東、胡偉健、洪美儀及袁偉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何淑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鄭潔菁——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鮑少基、何懿德、季偉婭及何海成——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胡雪琳、吳榮輝、陳度恩、伍慶華、鍾燕青、鄧少儀、關慧斌、吳茂楠、尹兆莊、陳耀榮、鄭詩詠、李漢傑及梁日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瑪莉及譚寶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張美香及李培真——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高婉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假期吧”和葡文名稱為“D.O Bar”,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獲發第0763/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愛迪天娛樂有限公司”。場所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30號明海灣地下A座。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茲聲明容美華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並自同日起終止其於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建鵬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歐陽展達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志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宋潔英、盧健賢及林少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何如彬及黃德芳,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及七月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燕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謝佩珊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紫君,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樹培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續期至十月三十一日。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葉詠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 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趙葉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薛文輝及卓倩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續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三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11001 |
澳門旅遊學院 |
||||
3-02-4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32,000.00 |
||
3-02-4 |
31-02-02-07-00 |
結婚、出生、死亡及喪葬津貼 |
$ 160,000.00 |
||
3-02-4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32,000.00 |
||
3-02-4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112,000.00 |
||
3-02-4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80,000.00 |
||
3-02-4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28,000.00 |
||
總額 |
$ 272,000.00 |
$ 272,000.00 |
|||
核准依據: |
18/08/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及第十三的合格投考人劉嘉悅、郭有芬、郭永佳、張潔怡、劉嘉欣、庄嘉嘉及陳頴敏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錦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鍾少嫻、馮志昌、馮思恆、李國耀及梁曉欣,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思浩,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關淑珩,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東俊、廖汶希及王欽暉,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林輝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
鄺芷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副局長劉振滄工程師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國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20點, 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李漢民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文慧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李穎強,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穎琪,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張欣之,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玉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貝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黃家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鄭啓賢及周志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及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五職階郵差梁韋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簡健龍及羅永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殷運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周志文及許志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及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梁文軒、林智商及王琦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第一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及第三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陳志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莫兆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劉浩宏及李錦就,皆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楊小藝,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黃嘉欣,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林凱茵,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杜錚豪,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啓成、林明心、鍾松仁、施力行、霍浚華、馮健樑、梁建達及黃俊傑,皆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古振南、游壹、陳家豪、盧國邦、李偉麒、盧家華及歐陽堅柱,第一位至第二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第三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第四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第五位至第六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黃世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高錦雄及張安坤,皆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陳倩香及杜耀榮,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及八月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吳志偉、吳志恆、李旨宏、陳潤添及蕭澤鴻,皆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本局金融業務處處長李玉嬋之請求,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楊小藝,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茲聲明,曾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職於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淑華,因其死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國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林美玲、葉婷婷、霍灝發及劉永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金怡為房屋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孔德安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富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5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賴惠敏及林朗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岑淑平——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鄭德新——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民航局——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