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及使用於氹仔客運碼頭客運大樓的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氹仔客運碼頭客運大樓(5台)、外港客運碼頭客運大樓(4台)、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7台)、關閘邊檢大樓(14台)及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14台),安裝及使用合共4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與馬起峰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