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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鄭祖基;
(二)郭小麗;
(三)學校領導陳志君;
(四)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張慧玲;
(五)教師陳靜儀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梁嘉娜代任,任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教師郭敏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 Carlos Alberto Lopes Gomes da Silva代任;
(七)教師練渝萍,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朱麗莎代任。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王國英;
(二)學校領導余家碧;
(三)學校領導張捷;
(四)教師鄺偉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黎潔誼代任。
三、委任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成員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副主席。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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