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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出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六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錄取名額為二十名。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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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燕梅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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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白文浩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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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飛安達、黃顯輝及陳露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因工作需要,免除陳致平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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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馬志剛;
(二)何敬豐;
(三)馮文敬;
(四)阮家榮;
(五)唐嘉樂;
(六)蔡智明。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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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許輝年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譚麗霞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三、委任何美華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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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桂林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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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允熙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冠偉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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