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李月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梁經偉及卓其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應婁勝華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詩雅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黃穎欣——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批示如下:
符子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黃雪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林鴻盛及呂嘉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譚健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批示如下:
曾雅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批示如下:
關劍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羅雁玲——原屬體育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議決如下:
朱健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區文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國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兆佳、趙美華及譚文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麗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劍峰、張欣傑及何淑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趙麗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社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的批示:
曾慧心——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應曾慧心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何浩禎、鄭啓宏及方祺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二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八月十日及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高等教育局代局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6/2016號行政命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40,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盧雯淇、黎道星、盧梓梁、劉鈺飛、何愛怡、楊鳳枝、李子文、賴艷玲、何盈儀、Porfírio Alberto de Jesus、Paulino Miguel da Silva及許培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劉偉健,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汝和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施麗沙及郭立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陳國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Lúcio da Glóri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應郭志軍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偉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梁芷娟,原屬廉政公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姚昕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蔡欣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Lina Maria Batalha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首席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九位的黃慧華、梁錦潮、林志堅、畢美琪、李力衡、黃惠珊、李兆明、楊志榮及袁嘉慧,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助理員。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一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五位的何倩茵、袁燕華、章中、譚國榮及梁詠詩,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二等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十九位的陳綺琪、李美芬、陳樂均、梁子健、周細金、吳嘉慧、勞嘉健、陳嘉靜、譚婉琪、鄭嘉欣、歐迪華、蔡建勇、張慧敏、黃希彤、陸嘉勁、張凱廸、李泳詩、林卓傑及伍麗詩,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助理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蔡欣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穎姸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馮銘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國松,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照相排版員李健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照相排版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梁燕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2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高等教育局副局長之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絲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2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海島市市政廳退休熟練工人黃良之遺孀胡惜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93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i)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其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蒲曉新(供款人編號6253146)之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批示無效。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少珍,供款人編號60291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炳全,供款人編號60399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梁偉桓,供款人編號60411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陳志強,供款人編號60526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醫生姚嵐,供款人編號61651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黎會洪,供款人編號61789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梁咏欣,供款人編號62408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主治醫生方廣恆,供款人編號62423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余少歡,供款人編號62586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陳淑儀,供款人編號60205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工人梁文博,供款人編號61783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鄭炳雄,供款人編號61552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高等教育局高級技術員譚永康,供款人編號62509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蕭文浩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月華、關國楠及黃陸榮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洪佳燕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
梁富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胡嘉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譚汝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紫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蔡秋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區國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李志文——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經濟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鍾麗霞,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李子超,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米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經濟局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超俊,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文禮俊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梁燕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375頁之批示摘錄之葡文版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Ung Sin Hang”
應改為:“Ung Sin Han”。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陳春華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徵用至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巫嘉豪及周文慧,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潤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60點,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余雨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李可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歐偉豪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慶輝及梁美意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起:
——張慧玲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
——余意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
——林永麗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黃百強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
——陳文禮、陳少康及范偉權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
——冼金月及鄭蓮好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
——賀建敏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馮金燕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譚鍾麗芳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九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李翠華及一等關員區振濠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副關務督察樊寶霖,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再次徵用該名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作出的第109/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91140李重儀,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所作之第110/2020號批示:
趙崇遠,警務總長編號1029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因就任其他職務之故,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策劃行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根漢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浩源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世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振邦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銀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濱,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郭浩源,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彭志輝、梁觀廉、樊家文、李富安、陳少斌及高世豪,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警長,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六名,並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獲錄取修讀在二零二零年八月至二零二一年一月期間進行之懲教管理局晉升警司職級培訓課程。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嘉慧、劉永華、林琼娟、區秀珠、麥詠欣、伍麗英、盧倩兒、侯健文、黃官文、梁嘉敏及陳嘉敏,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孔德道、吳麗敏及鄭學湖,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茵妮及周小清,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陳嘉敏,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嘉恆、譚世英及林志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余雪慧,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佩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家誠、陳玉婷、陳偉樟、洪玉、李鳳如、劉安怡及陳林,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余雅雯及陳嘉慧,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許曉琳、鄭詠枝及曹倩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區美誼,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賀美慧,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李淑敏,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洲永傑貿易一人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澳洲永傑”准照,編號為第31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6樓O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6樓O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丹——應其要求,中止第M-247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李志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48。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智慧有限公司發給“傳正堂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斜巷3-B號通曦閣B座地下及地庫,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馬大臣街33號倚珍樓地下。
按照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匡瑤——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97。
高勝嘉——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31。
Mariana Machado de Matos——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18。
遇安昌綜合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0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連勝街1-D-1-E號麗豪大廈地下AT座,持牌人為賦昌葯業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連勝街1-D-1-E號麗豪大廈地下AT座。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前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批示:
林啓明——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範疇),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前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簡寶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批示:
余珏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志輝、張雪蓮及劉曉雲,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張麗雲、張家儀、朱雯琳、何玉蘭、黎淑婷、林冠成、林婦順及黃艷影,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陳盛疇及呂淑貞,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陳建勳、張偉傑、李秀絲、毛順貞、潘維念、蕭李卓婷及黃崢志,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李燕雙,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Helena de Jesus Fadista Vacas de Brito Pestana及李惠芳,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陳藝康、朱東成及吳文慧,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陳倩敏、周振隆、關麗蕊、林煒雄、梁杏煊、梁家歡、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Rebeca Fellini de Oliveira、王文嫻及黃珊珊,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蔣麗榮、馮素慧、楊婉婷、李蓮香及鄧惠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李葵紅及麥嘉銘,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鍾麗坤、香梅、甘漢東及施友展,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庄三鳳,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Leila de Fátima Teixeira da Silva、盧國勇、Patrícia Isabel Fernandes da Cruz、施亞瑞、鄧桂芬及溫倩婷,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韓漪珊、鄧艷影及姚偉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Ana Cristina Batista Paulo、周瑤鏵、張玉虎、何尉、關文輝、梁蘊斯、羅偉強、曾寶瑩、韋文琪及黃翠媛,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周鈺坪及傅杏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何艷華及何靜誼,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50;
歐陽健明、周虹虹及朱珊珊,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吳慧宜,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Carina Inês Faria Rodrigues及吳凱琪,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甘嘉欣、劉穎欣、李淑婷、戴婉儀及譚詩卉,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黎就卿,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Ana Maria Soto Maior Silva Couto de Paiva Morão,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耀華、梁德安、吳俊華、司徒鍊材及胡錦霞,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何思寧及梅茜紅,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區兆添、陳艷華、曾秀芳、曾少瑩、鄭衛星、張學東、張美燕、張月麗、張煥漢、趙承恩、蔡美藝、鍾葆菁、曹瑞銀、周欣欣、朱月琳、何婉慧、何慧莊、楊亞美、姚如鳳、郭寶珊、關雯貞、黎志偉、林茵茵、林有雄、林瀾、林慧嫻、劉文堯、李志堯、李艷芬、李耀明、李潔茵、李慧嫻、凌倩紅、梁淑英、廖智明、麥淑芬、繆以玄、吳俊文、吳蔓丹、潘欣、潘詠賢、蕭慧儀、孫文聞、譚曉明、譚可珍、鄧麗湘、唐光燕、余巍、阮蘊潔、黃志坤、黃月華、黃詠儀及張媛芬,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歐德明、馬凱華、陳立峰、陳小詠、陳彥彤、張佩菁、朱雪儀、樊惠玲、符瑞娃、何曉敏、甘麗兒、甘伯順、高秀燕、林柏源、李晴、李金、梁燕嬌、羅愛容、龍雪英、梅美玲、甯卓敏儀、潘泳文、司徒秀雲、余欣欣、黃月棠、黃詠雯、王雪茵及黃蘊華,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Ana Catarina Pereira Monteiro、歐美桂、林敏儀、劉祖耀、馬淑敏、宋佩嫻、黃芷娟、王培梅及黃雪瑩,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張浩賢、李健國、Maria Emília Rodrigues Pedrosa、吳艷芳、Válter Ismael Marques Ferreira及黃婉明,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歐陽建榮、歐肇基、詹詠琴、蔡宗洋、鍾子石、馮子瑜、韓琳、Jacira Teixeira Monteiro、龔皓怡、高美玲、李麗英、李煒珊、羅惠琼、吳敏儀、蕭仁信及黃雪媛,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何文略、關可欣、林文英、林思敏、李淑華、呂達富、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譚曉汶及韋鳳鳴,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馮美茵及黃鳳梨,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Pedro Miguel Nunes Catalão,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650;
馬雲娜,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
Bruno Guterre Guerreiro da Conceição,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500;
蔡麗華,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林玉燕、黃兆琼及黃麗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90;
歐陽淑婷、陳玉好、陳嘉燕、陳慧君、朱耀民、鍾慧儀、丘思敏、黎玉嬋、林淑心、李浩萍、李慕貞、龍淑慧、盧間開、莫家寶、蘇靜雯、蘇倩雄、溫倩卿、溫慧媛及黃綺嫙,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何綺玲、姚麗儀、黎鈴鳳、劉曉薇、劉萬霞、李麗斯、李佩賢、梁玉女、伍淑芬、柯毅寧、鮑少珍、沈繼忠及談古婉如,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Ana Catarina Pires Santos e Silva、鄭珊珊、許淑華、劉旦、李敏明及蕭藹施,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馬利亞及Sharoz Datarama Pernencar,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Andreia Sofia da Silva Coelho、Carla Susana Vieira de Sá、陳慧盈、何燕燕、鄺德妍、林麗娜、李曉芝、Manuel Sousa Pinto Variz、Nuno Gabriel Teixeira Capela及黃劍婷,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張佩珊、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高美兒、李少梅、梁虹珊、梁雪麗、羅靜婷、勞翠麗、譚靜妍、尹學明、黃嘉穎、黃桂嫦及黃淑芬,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陳安妮、朱兆曦、梁錦球、文曉暉及余翠然,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林阿寅、李希寧、李慧玲、盧宏業及伍麗華,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區理惠、陳國茵、林淑女、麥妙儀、譚錦潔及黃月影,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梁妙婷、譚加靈及丁幸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50;
卓綺珊及梁綺華,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Judite Carolina Correia,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90;
Ana Sofia de Serôdio Custódio、朱碧珊、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及Paula Susana Feiteiro Canarias,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25;
曹慧愉及江麗梅,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Inês Pereira Chagas Madeira、葉以珊、潘詠妍及Vera Maria Cardoso de Andrade Prata Antunes Gonçalves,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談寶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65;
余吳笑珠,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70;
陳秀芳、曾玉蘭及馮淑華,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
馮瑞金,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敏兒及周逸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陳嘉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岑玉潔,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止;
賴健萍,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莫德嫣,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止;
梁永琛,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止;
Maria da Graça Magalhães de Moura,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盧玉貞,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止;
Filomena Maria Gonçalves Pires,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0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陳豔玲,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3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鄭介怡,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止;
黃玉蓮,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批示:
施友展——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止。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表四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志輝、張雪蓮及劉曉雲,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張麗雲、張家儀、朱雯琳、何玉蘭、黎淑婷、林冠成、林婦順及黃艷影,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呂淑貞,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陳建勳、張偉傑、李秀絲、毛順貞及蕭李卓婷,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陳藝康、朱東成、Helena de Jesus Fadista Vacas de Brito Pestana、李燕雙、李惠芳及吳文慧,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蔣麗榮、楊婉婷、李葵紅、李蓮香、麥嘉銘及鄧惠珍,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鍾麗坤、香梅、甘漢東及馬靄儀,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庄三鳳,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韓漪珊、Leila de Fátima Teixeira da Silva、盧國勇、Patrícia Isabel Fernandes da Cruz、施亞瑞、鄧艷影、鄧桂芬、溫倩婷及姚偉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周鈺坪及傅杏萍,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何靜誼,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50;
歐陽健明、周虹虹及朱珊珊,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Carina Inês Faria Rodrigues、吳凱琪及吳慧宜,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黎就卿,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Ana Maria Soto Maior Silva Couto de Paiva Morão,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倩敏、周振隆、林煒雄、梁杏煊、梁家歡、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Rebeca Fellini de Oliveira及王文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周瑤鏵、張玉虎、何尉、關文輝、梁蘊斯、羅偉強、曾寶瑩、韋文琪及黃翠媛,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劉穎欣、李淑婷、戴婉儀及譚詩卉,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批示:
羅志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視聽設備機械工範疇),薪俸點為15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批示:
林苑瑩——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徐世冰、盧惠賢及黃少玲,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何北榮,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
馮秀娟及曾惠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陳藝康,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61/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四條的規定,其作為德育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
薛榮滔——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文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曾愛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曾賦斌、葉少欣及蘇嘉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批示:
應區嘉寶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予以終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馬鳳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慧敏及古麗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李昭韻、趙淑玲、陳美娟、郭依妮、凌穎芳、游嘉敏、陳志成、譚健、區耀輝、方君玲、王家傑、王冠慈及劉子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羅俊豪、陸雁婷、關泓峻及馬希雯,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生效,其餘兩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碧嘉,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沈浩然,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馮惠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江月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羅俊豪、陸雁婷、馬希雯、關泓峻及鍾嘉怡,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黃景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李玉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陳淑儀及容雪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蔡榮祺,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關嘉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蔡英暉,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調職統計暨普查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為本局法律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陸嘉俊,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仲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明鋒,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43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宇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倩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何紹嫻,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葉穎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蕭少莊,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陳嘉欣及黃桂芬,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詠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余章輝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第三位至第五位的合格應考人葉德龍、張信堅、李家豪及麥智豐,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國健、歐陽猛燦、陳雪瑜及郭毅誠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潤歡、陳淑婷、梁人鳳、葉偉恆、吳婉婷、王耀銘、劉雪梅及歐陽小渟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斯敏、翁秀慧、馮嘉儀、吳劍暉及鍾鳴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智欣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玉鑾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傑彬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婉瑩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綺雯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阮燕蓮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並於同日起終止其擔任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秀娟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劉祉婷、李慧珊、李少華、譚寶恩、黃曉容及黃瑞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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