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0

刊登日期:

2020.8.19

版數:

11599-11601

  • 宣告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昔日痲瘋院的土地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161/SATOP/90號批示,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昔日痲瘋院,面積7,500平方米,以租賃制度、有償方式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批予住所設於葡萄牙里斯本的Corporação Evangélica“Assembleia de Deus Pentecostal”。

    根據上述合同第二條款第一款的規定,土地批給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有關公證契約之日起計。

    根據同一合同的第三條款,土地用作興建藥物依賴者康復中心的一組樓宇,作社會設施用途(房屋、學校、辦公室及倉庫),面積724平方米,而與該組樓宇相鄰的、面積大約為7,044平方米的土地則用作果園、菜園、運動場及花園。

    根據合同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的總利用期間為36個月,由上述批示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計。

    由於上述第三條款所述、用作社會設施用途的建築面積沒有包括在土地上存有的昔日痲瘋院樓宇的面積(274平方米),因此,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3/SATOP/91號批示所批准的合同,對該第三條條款及關於租金的第四條條款作出了修改。

    按照經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第一條修改的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的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批給合同及批給的修改分別由第161/SATOP/90號批示及第73/SATOP/91號批示作為憑證。

    批給已在物業登記局作出登記,土地標示於第B94K冊第293頁第22768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第F36K冊第285頁第9102號。

    上述的土地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但該日期無顯示該土地已完成利用。

    確實,儘管在該土地上已興建了樓宇且位於其內的藥物依賴者康復中心投入運作,但無論是建築面積上、還是合同中規定的用途(目的)方面,都沒有完全遵守合同所指的利用。此外,該等樓宇並沒有使用准照,原因是該等樓宇並不是由承批人推動興建,而是由行政當局的一個自治部門所興建,故此,該等工程根據法律規定僅須獲預先核准便可進行。

    另一方面,儘管土地已被用於合同規定的批給的主要目的,但至少自二零一九年以來,便不再繼續履行該目的。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二條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沒有轉為確定,故此批給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65/2020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16/2020號案卷所述的該幅面積7,50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鄰近昔日痲瘋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B94K冊第293頁第22768號的土地由於有償的租賃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任何形式的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Corporação Evangélica“Assembleia de Deus Pentecostal”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Corporação Evangélica“Assembleia de Deus Pentecostal”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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